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当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毫不退让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对待见义勇为,让社会更有浩然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一场沸沸扬扬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迎来了峰回路转的时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警方2月20日晚通报,对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晋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当地检察机关的认定,赵宇在制止一起暴力侵害事件的过程,与暴力侵害者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对后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其行为不应属于“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而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让背负巨大压力的赵宇长舒一口气,而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面对不平之事“该出手时就出手”。
见义勇为不属于刑法术语,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也有相应的界定。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简单明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异常复杂。一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将见义勇为者和施害者的损失大小、伤情轻重以及施害者的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作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譬如,要是施暴者因见义勇为者的“制止”受到重伤,而见义勇为者仅受到轻伤甚至没有伤情的话,就认定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近年来各地出现多起“见义勇为反被拘留”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风险,需要特别的勇气和智慧。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果断出击方可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也正因为如此,才很难不免不对违法者造成损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不法行为时,先仔细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待考虑周全时,恐怕不法者已造成事实上的损害且逃之夭夭,其结果只会更糟。
尤其是,不法侵害者受损是由其自身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不法行为在先,也就没有见义勇为带来的“合法伤害”。要是对见义勇为过于苛刻,只有当见义勇为者受到比不法者更重的伤害才能免责,这不等于强迫见义勇为者“流血”吗?在赵宇制止不法侵害事件中,检察机关摈弃了陈旧的办案思路,及时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追究赵宇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打消了公众的疑虑,值得充分肯定。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当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毫不退让地制止侵害,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去年江苏“昆山反杀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对待见义勇为,让社会更有浩然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