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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谈:“车票丢失不退”合理吗?
//www.workercn.cn2014-06-05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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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霸王条款源于垄断思维

  出此规定的根本原因是铁总在实名制购票的管理上存在漏洞,而漏洞带来的后果却要让乘客埋单——明明是铁总工作没做好,却要求乘客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不是霸道是什么?

  每次疑似“霸王条款”引发争议,铁总都有理由。问题是,有理由并不意味着这些理由就足够客观充分,更不意味着能取得消费者的认可;但不论消费者的质疑如何激烈,却很少看见铁总积极回应,或承认自己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这种对民意的冷漠,源自建立在垄断地位上的垄断思维,不过,在铁路市场化改革的大势下,此等霸气总有一天会被服务消费者的市场化思维所取代,只是,到那天消费者眼中的“铁老大”形象还扶得起吗?(武奎荣)

  (全文阅读:“车票丢失不退”有霸王条款嫌疑

  “车票丢失不退”不合法理

  旅客购买火车票,的确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铁路部门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补票),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合同(改签)甚至终止合同(退票)。如果铁路部门规定补的票不能退票不能改签,就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占了旅客的便宜,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晏扬)

  (全文阅读:火车票“遗失不退”让实名制蒙羞

  对火车票实名制的歪曲

  在未实行实名购票乘车的时代,车票丢失不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记名,旅客无法证明自己丢了车票,同时,丢失的车票也可以被任何人用作乘车凭证。但在实名购票乘车的语境下,车票是与旅客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是“一对一”的,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持与所购车票对应的身份证件,完全可以证明自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因为这些信息都已经储存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一查便知。同时,丢失的实名制车票即使被人捡拾,也无法冒名使用——既然在技术和操作上都没有障碍,铁路运输企业又凭什么不满足旅客退票或改签的合法要求呢?(李国民)

  (全文阅读:实名火车票丢失不退是典型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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