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传媒积极而主动,体现了社会激进的一面;法治保守而被动,体现了社会理性的一面,平衡两者,传媒不妨多些克制,等一等虽不完美但却必须的法治
南都记者卧底高考替考,引发了舆论对记者行为合法性的讨论。日前,有政法大学教授站出来支持记者的行为,认为记者并没有违法,尽管这仅仅是一种观点,但相信这样的说法会令很多人感到满意。
其实这一事件从传媒与法治的角度上来分析可以引发很多思考。首先是记者的行为违不违法。就具体问题来看,记者卧底高考替考是一个法律模糊地带,记者行为的性质很难清晰认定。而且相信事前记者及其背后的团队也做了大量的功课,尽可能地降低和规避法律风险。
记者作为替考者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法,只有组织者才构成犯罪,这就大大减轻了记者的责任。同时,报社已向警方“报备”,记者也在考卷上注明了“替考作废”。这种作法打了一个很悬的法律擦边球,如果说后一种行为勉强可以算得上“自首”的话,那前一种“报备”的行为算什么呢?是举报犯罪还是协助警方调查呢?如果解释不清的话,记者还是可能涉嫌违法。
其次是关于卧底行为。卧底,是记者和警察都会采用的一种工作方法。一般来讲,两者不会相互客串角色,尤其是记者在做罪案报道时,没有法律授权,采取卧底的方式调查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太大,所以现实中记者越俎代庖卧底罪案的情况比较罕见。正因为如此,南都记者的做法才会在新闻界引发了一定的轰动和讨论。
有意思的是,有人提出了记者“卧底权”的说法。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所有的权利抑或是权力都应该有来源,“卧底权”有来源吗?仔细想来“卧底权”应该是相关的新闻权利的衍生品吧。媒体不是自然人,并不天生地具有权利,其权利应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衍生。如果真有记者“卧底权”这种权利的话,那它同样应该是新闻报道权和监督权的衍生品,并没有超出媒体权利的范围。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从来没有涉及过记者的“卧底权”,但却对警察的“卧底权”有规定。而警察的“卧底权”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了。法律规定警察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有权“控制下交易”,即“卧底”。但由于卧底这种行为的风险极大,所以法律对警察“卧底”的规定十分严格,只有对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才进行严格程序控制下的卧底。
所以,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罪案调查时卧底是警方的专属权力,属侦查权的一部分。南都的报道刊登以后,有人说“记者干了警察”的活,不是没有道理。而且这种客串警察的行为对记者来讲是很危险的。
最后是关于法律的信仰。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的性质确实很难认定,目前不少人对记者行为的正当性纷纷点赞,似乎在行为正当的外衣下,违法也成了小小不言的事。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以新闻舆论监督的名义是否就可以违法,或者说目的的正当性与手段的合法性之间,以何者为取舍和判断的标准。实际上,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命题。
一个古老的法治命题耳熟能详,那就是:“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以他的生命诠释了这个名题,同时也让这个命题变得很沉重。法治到底是价值观还是工具?如果是价值观,它会具有宗教般神圣不可动摇的力量;如果是工具,它会为了目的正当性而不断调整。如何选择取决于你是个理想主义者还是现实主义者,而显然当下的大多数中国人都愿意做现实主义者,所以法律的模糊地带有时也就成了人们愿意去尝试和挑战的地方。
即便如政法大学教授所说记者的行为不违法,但是从法治信仰的角度上说,记者的行为也不可取。
传媒与法治的冲突一直都存在,而且也非中国独有,这与两者的特性有关。传媒积极而主动,体现了社会激进的一面;法治保守而被动,体现了社会理性的一面,平衡两者,法治固然需要更完善,而传媒也不妨多些克制,等一等虽不完美但却必须的法治。
新闻法治化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2008-11-04 |
法制日报:从检察长释法反观法律与民众的对... 2008-12-10 |
法制日报:从检察长释法反观法律与民众的对... 2008-12-10 |
快评论 2012-03-21 |
顾网闻之 2012-04-18 |
徐 娟:让法治成为规范微博的基石 2013-04-03 |
文汇报:倡导“人人要学会写新闻” 2013-10-23 |
法制日报:用法治组合拳打击新闻敲诈 2014-11-24 |
李浩燃:做业界良心,别当“歪嘴和尚” 2014-11-22 |
对公务人员的管理要体现法治精神 200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