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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精神病人养老院内怀孕”暴露监护制度隐忧
张伯晋
//www.workercn.cn2015-07-0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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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仁寿县四公镇一名48岁女精神病人入住敬老院16个月,发现怀孕27周,亲属认为其可能遭遇强奸或诱奸。新华社记者了解到,警方已对涉事老人予以控制;当地已对这名妇女展开关爱行动,分管副镇长暂停工作,敬老院院长被免去职务(7月5日《新华每日电讯》)。

  “女精神病人养老院内怀孕”事件乍看似乎荒唐离奇,却由此揭开了人们可能一直忽视的事实———严重精神病患不但可能成为肇事肇祸的侵权人,更有可能因无法自我保护而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者。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超过1600万。本次“怀孕”事件放在1600万乃至1亿的病患基数里,恐怕只是精神病人遭受侵权的冰山一角。如何对精神病人妥善监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亟待引起重视。

  我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在现实中,精神病人想要享有上述权利却并非一件易事,精神病人监护制度背后隐忧重重。

  一方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未必能依法尽到监护责任。精神卫生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然而,当监护人不具备在家看护条件又无力支付住院治疗费用时,精神病患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据媒体报道,怀孕的女精神病患荣英(化名)是“被村干部安排进入四公镇敬老院。”其丈夫去世、女儿远嫁贵州并在外务工,因无人照料,经多人游说,敬老院院长才开了绿灯。可见,院长自始就知道允许精神病患入养老院存在风险,但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除了这个办法又似乎并无其他高招。可以说,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埋下了“祸根”。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存在缺位。精神卫生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然而,康复机构并不能代行看护职能,对于重症精神病患的日常照料恐怕无能为力。而养老机构面向的服务对象是老年人,一旦将精神病患送入普通养老院,发生意外的风险必将显著提升。对于无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能否建立社会化的看护机构予以统筹管理?这对国家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考验。

  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如此庞大的精神病患人群,唯有依法激活国家“监护权”才能真正落实对精神病患的理解、尊重和关爱。在生活的重压下,任何法定责任均不能强人所难要求监护人贴身照料精神病患。此时,国家更应主动承担起对精神病人的关护责任。至于如何具体设置精神病人关护机构,不妨问问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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