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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法律不能缺位
和静钧
//www.workercn.cn2015-07-17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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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制度不仅适用于一定金额以上的私人网络募捐,也应该推广到所有公益募捐。没有一个慈善募捐人,可特殊地置身于诚信之外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173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但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随着互联网支付平台越来越多,信息传播渠道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的普及,个人微额捐赠,从传统平台转向网络新平台,个人微额捐赠或大额捐赠的发生率面临着几何级增长的可能,私人募捐与公益法人慈善募捐将越来越依托于网络募捐。网络募捐将会成为慈善募捐的主体形式。

  但网络募捐也面临着挑战,若诚信没有建立起来,诈捐、骗捐横行,网络募捐的良性发展会断崖式崩溃。民调得出60%以上的人不相信网络募捐,这是一个危险的警示。

  为防止信心雪崩,就必须对这一新领域的劝募行为与受赠行为作出有力的法律规范,让其进入“规则”与“交易”相得益彰的透明环境。我国现有的制定于传统捐赠方式为主导时代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远远无法适应今天的新形势,在法律适用方面,个人募捐是否受这一法律的规制,也相当不清楚。即便承认受其规则,该法也基本对网络募捐新形势无能为力。

  事实上,慈善募捐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建立在合同法的透明诚信原则之上。法律应以受捐人或劝募人为规制对象,而非以捐赠人为规制对象,因为要求捐赠人行使谨慎义务,并不符合赠予合同中的捐赠人财产处置自由权。

  基于以上这一基本思路,在受捐方建立以诚信与透明为导向的规则尤为重要。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就是信托制度。

  法律应该强制要求劝捐人或受捐人在获赠金额的余额超过限度时,应把获赠资产置于信托管理之下。笔者建议可采用分级办法,依金额总额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小额的获赠,可依当事人双方意思处理;中等额度的获赠,则进入便捷的信托管理之下;大额及至巨额的获赠,则应进入严格的信托与托管之下。

  信托制度是以受赠人为利益方的管理制度,所有这样的安排并不损害受赠人利益。反而,因信托带来的透明与诚信,以及捐赠信息的事实认定,均可以通过信托管理第三方来监督和实现。

  信托制度不仅适用于一定金额以上的私人网络募捐,也应该推广到所有公益募捐。没有一个慈善募捐人,可特殊地置身于诚信之外。

  除了信托制度之外,应建立募捐金融信息互联互通和报告制度,所有网络平台应自觉对所有募捐行为发生的金融支付信息进行监督。有人建议网络平台应对捐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恐怕很难落实,倒不如要求金融信息报告,管住最重要的东西,即善款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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