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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上午,交通运输部通报9起部属单位违反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查处及问责情况,还通报了该部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情况——18人瞒报个人或配偶名下基金、股票和房产。有人未报告多达4套房和车位共计235平方米,有人未报告配偶持有基金市值167万。这18人也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7月16日新华社)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交通运输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干部弄虚作假,并取消18名干部考察对象资格,说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该部得到了切实贯彻,没有走过场,没有留情面。这无疑令人欣慰,值得肯定。
在某种意义上,瞒报本身就是一封举报信。这些干部当然知道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也知道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且明知瞒报有风险,可能被抽查到。如此情况下,他们仍不惜冒险瞒报,背后极可能有不得已的“苦衷”,个人事项中有见不得人的“猫腻”。交通运输部既已认定这些干部瞒报,就应当按图索骥、顺藤摸瓜,看看瞒报背后的原因。
毫无疑问,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在于预防腐败,更在于从中发现腐败线索。如果发现了线索而不追查,就可能使贪腐者成为漏网之鱼;如果瞒报所付出的成本太低,就无异于怂恿更多人弄虚作假。如此,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初衷就难以实现,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走过很长的历程,在官员财产公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该报告制度对于整肃吏治、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们对这条“防线”寄予了很大的期望。近年来,这项制度的刚性在不断增强,“牙齿”越来越锋利,对于反腐倡廉功不可没。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确有一些官员所谓报告只是瞎糊弄,其实际财产与报告的财产有天壤之别。
问题在哪里?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少全面的核查机制。虽然目前已建立了抽查机制,但抽查比例还相对有限。换言之,一个官员瞒报个人事项,被发现的概率也相对有限。这就必然让一些官员心存侥幸,一方面觉得不会那么倒霉偏偏被抽查到,另一方面觉得即使被抽查到,自己也能辩解过去。就此而言,抽查比例应当不断提高。虽然工作量很大,但想必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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