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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时光漫溯至新中国成立,特赦大致经历了7次。40年后的今天,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来临前,中国重启特赦制度——这是一扇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窗口,亦是一场德法兼施、人性主义的清风。孔子云,“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今天的特赦,在公共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恐怕不仅是施政理念的平衡、司法制度的校准,更是不言而喻的制度自信,是成竹在胸的执政自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法治意义上看,特赦体现了中国“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也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重启特赦制度,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这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与常态化,具有标志意义。事实上,尽管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自1975年以来,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后,长达56年未曾行赦。积极稳妥的特赦,既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果,有效减少司法成本,也与国际刑事司法理念接轨,且承续了中国优秀刑事司法传统。譬如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既是“矜老恤幼”,亦是对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铿锵回应。
从政治意义上说,今年的特赦契合纪念氛围,传递了不忘历史、珍视和谐的价值。这让人联想起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其实,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始,2008年北京奥运、国庆60周年、刑法2011年大修等节点,多有舆论呼吁启动特赦。而今,特赦从呼吁兑现为现实,是顺应民心民情之举,亦在特殊时间节点,昭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更重要的是,它彰显了党的执政自信与制度自信,振奋国民士气,凝聚民族精神。尤其是在多种矛盾的叠加期,特赦也是最好的感召,化解矛盾、止歇纷争,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创设安定稳好的政治局面。从今年特赦的四类罪犯来看,体现了“特殊贡献”与“人道主义”的鲜明取向,打消了民众的担心,体现赦免之审慎。
特赦不是大赦。何况,再怎么赦,贪腐不赦。这是自古以来的铁律,更是公平正义的民心。唐太宗大赦天下,死罪也一律赦免,唯独官吏枉法贪财除外;宋朝开国大赦天下,同样规定受贿者不赦;至明清,受赃不赦成为固定的律条。有专家统计,若本次特赦决议获得通过,涉及的特赦罪犯数量将达到一万人左右。因此,如何防止闪失、加强监督,不让特赦成为“权贵罪犯”的绿色通道,这是个扎手而关键的工作。
特赦谁、何时赦、如何赦,以及怎样评估赦免的效应及价值,是重启特赦后的需要常态研究的议题。但不管怎么说,“没有宽恕,则没有未来”, 以宽恕之信、和合之道,逐梦筑梦,梦想可待,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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