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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当“甩手掌柜”不作为,怎么办?有业主监事会管,对于每年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有权炒鱿鱼。昨日,长沙30项物业管理改革在雨花区启动试点,成立业主监事会、试点业委会自行管理使用维修资金、设立物业纠纷调处中心等一系列关切民生的创新改革引发热议。(11月5日《长沙晚报》)
居民小区是市民休憩的家园,而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幸福指数,也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从这个角度讲,长沙30项物业管理创新改革试点,旨在通过制度设计防止业委会当“甩手掌柜”不作为等行为。这种制度创新的善意初衷,值得褒扬与期待。
作为小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业委会是城市个人住房商品化、物业管理专业化的产物,自产生之日起便广受关注,也为构建和谐小区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本为了监督开发商和物管公司而成立的业委会,有些却忘记了“我是谁、为了谁”。它们有些与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相互勾结侵害业主利益,甚至成了开发商和物管公司的利益代言人。加之,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业委会成员在其位不谋其政,甚至成为业主的吸血蚂蟥,逐渐失去业主的信任,最终导致矛盾有愈演愈烈之势。
业委会的信任危机,具体到不同的居住小区,肇因可能各异,但归结起来都是监管空白惹的祸。“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业委会制度设计不到位、运作流程不规范,特别是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将会导致业委会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该干的不干,不该干的乱干。比如,曾有媒体爆出,某省一小区物业公司酝酿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上涨物管费,按理应由业委会参与票决与计票工作,最后却由物管公司垄断。物管费是否上涨,事关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显然不能任由物管公司自说自话。作为业主利益代言人的业委会却选择性失声,不能不说,这是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失职行为。
那么,该由谁来监督业委会呢?按照规定,社区与房管部门对业委会的筹备、成立与运行起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倘若事无巨细地全指望职能部门,恐怕也不现实,还得靠全体业主的共同监督。然而,若不形成一个具体的监督机构,这种宽泛的“人人有责”极易造成“无人负责”的结局,何况很多业主本身或法律意识不强,或忙于其他公务,虽有监督权但很难将其落到实处。在此语境下,设立一个常设组织——业主监事会,不失为一种最优选择。这样,可以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全天候、贴身式地监督与制衡。此次长沙物业管理改革落点明确,比如,监事会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职、财务开支、工作作风等方面,原则上每年评议一次,对于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委会成员,可依法定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可以想见,这样的监督一旦落实到位,其震慑力不容小觑。
物业管理改革创新,是一项事关民众福祉的“民心工程”。监事会制度正是对业委会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次补漏升级,有利于完善物管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我们期待,长沙市物管改革能为更多地方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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