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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继续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不断把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讲话要求,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就要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践中,进一步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重要作用。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具体实践,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调动和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之举。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创建活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和源头参与等各个方面,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相联,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此,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更好地协调各方、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创建活动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把党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扩大覆盖范围。创建活动要以城市为中心,重点是规模以上企业,同时,应将创建活动向大量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努力覆盖所有企业;要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新鲜经验。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丰富内容。创建活动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将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纳入到创建活动之中,突出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覆盖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的考核,并将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人文关怀等内容充实到创建活动内容之中,实现企业经营、劳动关系、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规范和谐企业标准。创建活动的预期效果与创建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相关。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积极创新评价体系,不断规范创建标准。制定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既要全面反映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内容,又要有所侧重,突出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既要具体明确、依法合规,又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要完善激励措施。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树立正确导向。探索建立企业创建活动与政府支持政策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党中央已经绘就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宏伟蓝图,要把握好这一机遇,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让创建活动真正成为助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为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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