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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中国游客在芬兰“围攻”当地导游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一批中国游客参加了一个以“北极光”为卖点的旅游团,到达芬兰之后却因为天气原因没看到北极光,游客因不满而找当地导游“理论”。
旅游渐成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专门去看“北极光”、“雾凇”以及“云海日出”等自然现象的旅游团也成为热门旅游产品。但是,如果看不到想看的景象,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天气变化是不可抗力吗
生活中,常有因为天气等自然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无法出海导致旅客“败兴而归”的,但旅行社大多以自然原因并非人力所能控制为由,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为此担责。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都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可见,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大多要达到自然灾害的级别,而导致游客无法看到极光、雾凇、日出等景观的大多是阴晴雨雪的正常天气变化,并非不可预见,也远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因此不应算作不可抗力。
旅行社什么情况需要担责
虽然正常的天气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属于合同履行中正常的风险,此类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既不是旅行社导致的,也不是游客的责任。
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看,如果旅行社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在本次事件中,“看不到极光”如果不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行社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旅行社确实不必为了游客看不到极光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旅行社迟延履行了义务导致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风险,则可以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例如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到观赏极光的地点,之后遭遇天气原因无法观看极光,旅行社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旅客损失。
遇到风险游客该如何维权
旅游中会遇到各种情况,如果遇到类似“看不到极光”的风险时,游客该如何维权?
一是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看不到极光”的风险承担。阴晴雨雪的天气变化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法定免责事由,但可以由旅客和旅行社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旅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明确这种情况发生后,双方如何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此外,还要看旅行社是否尽到了旅游服务者的义务。旅行社首先需要按约定时间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改变旅游项目等。除此之外,对于旅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旅行社应尽到合理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以本次事件为例,旅行社应事先明确告知天气影响可能无法观赏极光,并且及时关注当时的天气状况,及时与游客沟通,必要时改变行程尽力确保旅行目的实现。如果旅行社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可以根据旅行社过错大小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此外,游客还可以采取投保的形式转移风险。例如在本次新闻事件中,部分旅客因为投了相关保险,就可以在明年这个时间段免费再来旅游一次,如此,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些游客看极光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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