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其中对放生动物做出了细致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所谓放生,就是为了保全动物性命,将其放到野外。但放生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范,且不能对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放生要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意放生。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随意放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比如,前不久,北京怀柔山区有人私下放生了几百只蓝狐和貉子,咬死、咬伤附近村中家禽,给村民造成了恐慌。再如,媒体曾披露的一些“爱心人士”盲目放生福寿螺、克氏原螯虾、佛罗里达鳖等外来物种,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甚至有人一次性放生58公斤蛇和2公斤臭虫。
这种不管不顾的随意放生方式,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既伤害了被放生的动物,又可能给放生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造成恐慌、伤人性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更让人担忧的是,盲目放生背后,还可能隐藏着黑色产业链。此前便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地方存在着“狐狸放生”的生意——放生的狐狸基本上来源于各地养殖场,放生狐狸的最低价格为每只300元。有人专门倒卖,在买方与放生者之间赚差价牟利。
从法律角度说,不科学的放生行为本就涉嫌违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由于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具体罚则,实践中,即便有违规放生的当事人被有关部门查到,大多也是批评了事,难以形成有力震慑。
如此现实语境下,进一步规范放生行为,制定更明确、具体的罚则无疑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方面,对放生行为本身进行规范,对功利化的放生行为给予限制,能够促使其回归善意善举的初衷;另一方面,是在保护动物和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法规规定对放生行为进行了规范,也给予了尊重,放生者也应尊重法律释放的善意,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坚持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希望有关各方都能积极作为,严格执行,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