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报道,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职工为同事或者用人单位到法庭作证需要遵守什么新规则?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
司法意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微信、短信、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司法意义上的电子证据,一直备受关注。如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上述电子数据被正式纳入司法证据的范畴,意味着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这对于诉讼专业知识匮乏、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的劳动者来说,无疑多了一条简捷的证据收集路径,有助于其通过电子证据在维权诉讼中打赢官司。
电子证据具有直观性强、容易形成完整证据链等优势,但其长期以来充满争议,原因在于其与生俱来的易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等不足,这让司法机关对采信电子证据一直持谨慎态度。2014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原则性地界定了电子证据的范畴,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真实性认定等没有作出细化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电子证据未能全面使用。这不仅不利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在司法审理日益数字化的大背景下,也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让电子证据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器,是信息化技术发展和运用的必然要求。在网络化用工模式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等,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在维权诉讼中按照传统方式举证,无疑推高了维权难度和诉讼成本。与时俱进地引入电子证据,让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应有作用,也是法律保护的题中之义。
要让电子证据发挥出预期作用,关键是要对其兴利除弊。此番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全、质证和真实性认定,以及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等,都作出了具体而又规范化的规定,期待其能释放出更多正面效应。
徒法不足以自行。期待各级法院能够在电子证据新规下,为劳动者依法守住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