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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集体合同,谁也不能任性违约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陈晓燕
//www.workercn.cn2018-02-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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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履约率为何偏低?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主要义务承担者的企业行政方法律责任意识的缺失。因此,关键在于强化集体合同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关监督和处罚措施。

  据2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去年6月,重庆北碚区一家机械厂宣布降低各工序加工件单件5%的劳动报酬。该厂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立即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约,并督促行政方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本次降低报酬的行为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条款进行全员协商共决。最终,企业撤销了降薪决定。

  事情不算大,却很难得——通过职工监督的形式,促使企业不折不扣地履行集体合同。这对于各地在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提醒:集体协商既要重协商,也要重合同履行。

  集体协商指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的协商,是工会代表劳动者跟资方进行博弈的主要手段。其中,工资作为劳动者核心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一般对其进行专项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叫集体合同。我国工会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在不断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同时,近些年将推进重点转向“提质增效”,取得了不俗成绩。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6万份,覆盖企业644.1万家,覆盖职工2.8亿人。

  集体协商制度在维护和发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履行不到位,这一效果无疑大打折扣。

  集体合同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开头的新闻提到,2017年重庆市北碚区对40余家企业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履约率52.3%。这促使北碚区总工会强化了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

  集体合同履约率为何偏低?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主要义务承担者的企业行政方法律责任意识的缺失。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劳动关系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及经人社部门审查——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者就不能任性地想违约就违约,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破解集体合同履约率低,关键在于强化集体合同法律责任,并建立相关监督和处罚措施。

  在德国、澳大利亚和荷兰等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大都就劳动双方在谈判阶段和履行集体合同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有关集体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劳动关系中的签约双方对保证集体合同制度的正常履行和运转均负有法律责任,并对责任主体、法律程序以及处罚措施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要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还应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如人社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以及上级工会等对集体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其全面履行。对工会组织来说,可以充分发挥“两书”作用,提出要求企业改正的意见,若企业不改正,可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集体合同履约检查的结果及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企业要向职代会或集体合同双方签约代表通报。

  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市区工会构建起政府、工会、企业联动机制,在企业推广建立履约情况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发挥了良好作用。在一些地方,上级工会会同人大、劳动部门联合进行劳动法律执法检查,并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形成社会合力。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都值得借鉴。

  一句话,签了集体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谁也不能任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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