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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保等36名矿工在江西乐平市赵家山煤矿工作时,被诊断为尘肺病。2012年8月,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方应当根据每个工人尘肺病严重程度,赔付他们几万到二十几万数目不等的赔偿金。但仅仅两个月后,在乐平市政府参与调解下,大多数矿工签署了一纸《工伤赔付协议书》,仅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并注明“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2013年4月开始,矿工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赔付协议书》,但法院至今一直拒绝受理。(见1月3日新华社报道)
尘肺病人的待遇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即使不同意仲裁裁决的赔偿数额,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判决。然而,当地法院的做法令人蹊跷:一方面不受理矿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将案件推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协调”给予职工30%的赔偿金。在政府、法院、矿方的三重压力下,一些尘肺病人或出于早拿到赔偿金,或出于不懂法,或顶不住压力,或出于担心拿不到钱,而接受了赔偿金缩水70%的安排。这样的《工伤赔付协议书》,对职工显然不公平。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关。这道关把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是乐平市法院做得如何呢?且看其表现:其一,对于矿工们的起诉,法院不仅不受理而且推给了政府;其二,法院的调解书应该得到双方的同意并且签字后才能生效,但该案部分员工并没有签字,也被要求履行调解书;其三,对于不同意调解的应该判决,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显失公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职工也可以申请再审,撤销不公平的判决。但是,乐平市法院却对上述请求一直拒绝受理。
目前,一些地方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社会问题,有意无意采取冷处理的方式,有的更是期望将问题“拖黄了”。但是尘肺病职工的利益保护,随着时间的延展,会变得更敏感、更迫切,解决起来难度更大。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不管谁是谁非,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才能最终定纷止争,才能从法律上厘清谁对谁错,从这个角度说,不受理只会激化矛盾。
乐平县不受理尘肺病人的起诉,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期待相关法院,从社会稳定出发、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着手,尽快对不受理的做法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相关法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形下,调解书实体部分不公正不予纠正,程序部分合法的不予保证,确实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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