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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8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删除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见8月24日中新社报道)
众所周知,自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很高。2013年7月,最高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删除嫖宿幼女罪,可谓对社会呼声的回应。
事实上,尽管呼声很高,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些人担心“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后,“嫖宿幼女”行为非但不能收到社会广泛呼吁的从重处罚的效果,反而让犯罪者得了便宜。原因很简单,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量刑起点存在不小差距。根据现行法律,嫖宿幼女罪量刑为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强奸罪在一般情况下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如在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最低的被判了7年。
在我看来,这种担心尽管有一定依据,但更该看到立法技术是进步的,而且这种进步完全有能力弥补现实不足。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焦点除了量刑,人们更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有法律人士就指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很明显,这是一个社会问题,立法必须尽量规避这种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后,并不代表嫖宿幼女行为就不会被重典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强奸成年妇女的处理结果上往往是不一样的,前者往往重于后者。同时,奸淫幼女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的决定,客观上也为加重处罚确立了法律依据。从重处罚是在最低起刑点以上开始量刑,应该不会出现低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修改后有关起刑点降低会减轻处罚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回应了社会和公众的呼吁,其正面意义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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