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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枪支铅弹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统计,近年来,仅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责的案例,在全国就有23个,另外还有不少因购买、持有“玩具枪”(或仿真枪)获罪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情形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这些案例中,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涉案枪支的数量定罪量刑。
既然数量是硬标准,那什么算得上是枪支呢?现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设定的枪支标准底线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个非常低的门槛,很多玩具枪、气枪都能超标。在已报道的案例中,很多当事人的枪支往往刚刚超标,但理论上杀伤力很小,这些枪支也主要用于个人收藏、娱乐或者摆气球摊等小本经营,社会危害非常小。且当事人普遍都不知道持有的枪形物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恶意。
可见,如果单纯从唯枪支数量、铅弹数量、枪口比动能等标准出发来刻板地定罪量刑,显然失之偏颇,损害了司法公平公正,也不符合控枪精神,将公众置于一种极易获罪的危险状态。
舆论一直在呼吁提高枪支的判定底线,恢复我国2001年的旧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这也更接近国内外枪支研究机构认可的数据。尽管这一标准尚未修改,还不能从根本上缩小涉枪案范围,但“两高批复”所确立的涉枪案综合评估原则,给涉枪案定罪量刑纠了偏,使司法行为更全面、客观、公平,为一些涉枪案的从轻处罚甚至定罪免罚、不予定罪提供了明确坚实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主动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精神,校正了涉枪案的“司法准星”。
控枪工作已然走上更加客观公正的轨道,接下来考验的则是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智慧。未来,对“枪形物”实行分级管理,调整、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等也应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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