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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青 图
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见4月17日《科技日报》)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人服用了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后仍然驾驶的行为。这些药物服用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容易酿成祸患。
眼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关于“药驾”的潜在危害,很多人还缺乏清晰的认识。有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这说明,“药驾”的危害并不逊于酒驾,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像重视酒驾那样重视“药驾”。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药品“驾驶等级”作出明确规定。短时间内,将限制或禁止“药驾”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然不太现实。因而,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识,让更多的人知晓“药驾”的危害,主动远离“药驾”;二是尽可能将医务工作者指导患者用药制度化,用常态的、规范的、完善的指导,让患者合理用药,防范“药驾”;三是应倡导患者逐渐形成主动向医生告知职业并询问用药注意事项的习惯,比如告知医生自己是司机或者高空作业者等,便于医生更科学地开方和下医嘱。
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公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长远看,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治思维和手段,向“药驾”行为亮剑。比如,欧美有的国家,适用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驾驶员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如果能够在相关法规中完善对“药驾”行为的约束、检测方式、处罚措施等,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相信“药驾”现象必将像酒驾那样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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