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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刚:推动刑警职业法律化很有必要
//www.workercn.cn2014-06-19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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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刑警职业法律化具有可行性。从人力资源储备角度看,我国众多的警察院校和法律院校有条件培养出文武双全的刑警

    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侦查活动取证不全面、不及时或违法取证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瑕疵难以定案,甚至最终酿成冤错案件。侦查工作出现偏差或错误,除了侦查技术有待提高这一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履行侦查职务的需要。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侦查质量关乎刑事诉讼效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倡导刑警职业法律化,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利于全面加强刑警队伍建设,有利于逐步提高刑警职业群体的整体业务素质,有利于提升刑事诉讼整体效能。

    推动刑警职业法律化具有必要性。首先,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与公诉、审判相同。从刑诉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终结条件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与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的条件完全一致。即刑诉法对刑警分析证据和认定事实水平的实际要求并不低于公诉人与刑事法官。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与公诉人是面对刑警取得的证据材料审查合法性,而刑警则需要直接遵循刑诉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去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刑警同样详尽、细致地掌握刑事法律知识,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为刑事诉讼高质高效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刑警的侦查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公安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在我国目前的侦查结构下,除了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的侦查行为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这些行为关乎诉讼人权保障,实质上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加之公安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较高的政治地位,其侦查行为对公诉、审判具有相当的影响。作为侦查权力掌握者的刑警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再次,类似侦查职业从业者隶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从类似的职业群体看,同样肩负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检察官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任职。刑警从事的普通刑事犯罪侦查与检察官从事的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业务上的同质性。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难度和要求并不比职务犯罪低。然而遗憾的是,刑警却不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特殊的任职资格,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推动刑警职业法律化具有可行性。从人力资源储备角度看,我国众多的警察院校和法律院校有条件培养出文武双全的刑警。在我国就业形势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即使提高刑警从业门槛,要求初任刑警通过司法考试,也完全可以选拔出更加优秀的人才进入刑警队伍。

    刑警职业法律化需要逐步推进。一方面,实行刑警职业法律化要循序渐进。刑警职业法律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5年至10年左右的时间应当可以实现刑警职业法律化的平稳过渡。对于刑警队伍的更替,可以借鉴法检两机关人员任职法律化的经验,规定一个年限,该年限之前的需要通过培训考试获得上岗资格;该年限以后的,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任职。既可以在招录人员时设定门槛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报名资格,也可以要求从事侦查辅助工作期间通过司法考试以后才能任命刑警。另一方面,逐步提高刑警的政治地位和工资待遇。刑警本身就是一个高危、辛苦、责任重大的职业。应适当提高刑警的职级和工资待遇,提升刑警职业荣誉感,增加职业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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