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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在刚闭幕不久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时介绍,今年将安排检查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大每年都会安排对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今年也不例外。为什么每年都要安排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因为,通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应该说,我国法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不足。如:本版头条报道的多头执法、个体极端事件频发、风险预防观念相对薄弱的问题等,这些都给法治实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并将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大法治体系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是出自于明代张居正的名言,在今天看来仍有借鉴意义。张居正前后主持国事十年,当时军政败坏,财政破产,危机四伏。尽管他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试图改变赋税制度,改善明政府财政,但由于政令没有实施到位,他的改革受阻,没有达到目的。从张居正的经验之谈,可以看出政令实施的重要性。
没有实施的法律,或实施不到位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有法律不实施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它不仅损害了法治权威,也无法实现法治目的,更会动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在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说,如果花一分力量立法,那么就要花九分功夫去实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当下的问题是法治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只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才能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法治实施是否到位,除了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公民的法治意识外,主要还得靠司法人员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无疑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如果司法人员自身都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还会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形象和国家法律的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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