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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行贿犯罪是当前反腐方向,也是清除以行贿方式“围猎”干部现象的有效手段。对干部是另一种保护,对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新华网)。
从严惩处行贿犯罪是当前反腐方向,也是清除以行贿方式“围猎”干部现象的有效手段。严惩行贿对干部是另一种保护,对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特别是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以及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属于行贿罪中的“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予以重点打击、严厉惩处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最高检对行贿犯罪再次亮明司法态度,对纠正“重受贿轻行贿”倾向有积极影响。众所周知,受贿是违法犯罪,行贿也是违法犯罪,行贿受贿理应一并严打。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倾向。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反腐形势的需要,我国对行贿犯罪也加大了打击力度,“重受贿轻行贿”倾向得以不断改观,使得司法回归理性。像黄光裕案件宣判之后,行贿人也被判以重刑。
更令人欣喜的是,严惩行贿犯罪抓住了反腐的牛鼻子。要知道,行贿者是腐败的发起人,行贿就是拉人下水。从严惩处行贿犯罪,提高了行贿犯罪成本,既能让想通过“围猎”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产生心理震慑、乃至断了念想,又能让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者付出法律代价,进而预防行贿犯罪,实现对受贿犯罪的正本清源。套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名言,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胜利。严惩行贿犯罪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必须形成法律共识,并始终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只要法治利剑始终高举,“围猎”干部现象就有望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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