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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纠错不再寄托于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证据,它也必将反过来影响当下的司法,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成为司法铁律,以捍卫正义的底线。
昨日,福建高院公开开庭再审19年前发生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一案,庭审中被告人黄兴、陈夏影都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检方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改判。
虽然此案再审仍未宣判,但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上的诸多共识,预示这可能又将是一起成功纠错的典型案例。该案1996年4月案发,公安13天“破案”,但审理过程却历时10年,其间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如今,此案3名被告人中两人被关押19年,另一人早已病死狱中。司法的曲折离奇与被告人家属的坚持申诉,令此案自今年2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以来,就备受舆论关注。
舆论对于冤假错案的剖析已经轻车熟路了,而得出的警示性结论或教训也总是近乎雷同,从命案必破到刑讯逼供,从多次发回重审到留有余地的判决,被告人各有各的悲哀,但酿造悲剧的机制总是那么相似。法治发展到今天,我们反复经由个案去检讨曾经的司法之失,似乎能够汲取的教训越来越稀薄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纠错丧失了普遍性意义。
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可对于“错案”的认定,长期以来司法界并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以往,无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是浙江叔侄案,纠错一定程度上都是建立在能证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证据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对于错案采取十分严格的无罪证明标准,令司法纠错陷入了“有罪推定”的误区。
好在,去年8月福建念斌案的纠错开启了司法纠错的新规则,他被以“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如今这起案件的再审,能否进一步将司法纠错新规则明晰化,并重塑司法纠错合乎法治的理性思维,值得期待。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再审并没有出现新证据,对此控辩双方和法院在审前会议上已达成共识。也就是说,该案再审完全是立足原有证据进行重新判断,所以合乎逻辑的结果似乎只能是:一旦有罪证据不足,便理应判被告无罪。倘如此,就意味着对以往纠错采取无罪证明标准的纠正。当纠错不再寄托于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新证据,它也必将反过来影响当下的司法,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成为司法铁律,以捍卫正义的底线。
当然,从个案意义上看,侦查中究竟有无刑讯逼供,省高院前两次坚持发回重审,缘何第三次在同样的证据条件下维持了原判,这些都有待彻查,以彻底肃清隐埋在司法错案中的各种机理,让司法回归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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