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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5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未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造成重大影响,上级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追责。(8月13日中国新闻网)
行政首长是否出庭,规定再好,再具体,如果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那一切都是空谈。其实,近几年,广州和郑州等城市先后出台了“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要追责”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一位行政首长因为没有出庭而被真正追责过。去年,广东的一项统计显示,省直一把手出庭率竟然是零。
一些地方出台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不可否认这是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也是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视。像河南今次规定的5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包括: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如果这些类型的案件,行政首长都能出庭应诉,无疑会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河南的这个规定,虽然要求行政领导出庭的类型划得比较具体,但还是为行政首长“不出庭”预留了空间,首先是这5种类型谁去认定,如何认定?其次,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就是说,行政首长可以随便找个“正当理由”,由本部门工作人员代行出庭应诉就行了。那么这样的规定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河南的这个规定还说,“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未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造成重大影响,上级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追责。”案件是不是败诉,与领导是否出庭无关,但与案情有关。法官如果因为行政领导出庭而顾及领导的面子,偏向行政部门,作出对民众不利的判决,那这样的行政领导出庭,不但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更容易引起司法不公,搞乱司法秩序,引起社会的不满。
要求行政领导出庭,关键是让行政领导了解自己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是否存在着不当行为,了解民众的诉求,消除民众的误解,以便于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现在,很多行政首长不敢出庭主要是行政过程中乱作为,加上法律知识不够,水平有限,出庭后不知道如何面对民众,所以,一味地想靠“缺庭”来保“面子”、护“威严”,这样不仅去失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更容易失去群众的信任。
事实上,现在各单位各部门领导严重超编,有的“一正十几副”,平时闲得没事可做,而到关键时刻却找出各种理由“缺庭”,因此,要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能给他们有任何“退路”,不能给他们找任何借口,不仅不能让他们请律师代劳,更不能让他们用普通工作人员顶班,这样的规定才有意义。
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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