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8日《人民日报》)
生态环境对我们有多重要,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我们的每一次呼吸、每一口饮水,每一餐吃饭,都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头顶蓝天白云,面对绿水青山,呼吸清新空气,确保舌尖安全,是每个人对生态环境最基本的要求和最热切的期盼。
然而,过去一些年,有的领导干部为了片面追求GDP,很少考虑项目落地后对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频频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不良现象,导致一些地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无异于竭泽而渔,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从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五位一体”的施政布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再到这次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中央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并一步一个脚印地将其落到实处。
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追究,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合理界定了25种追责情形,迫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并特别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从制度上、操作上为领导干部施政划定了明确的“生态底线”,促使领导干部在决策、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切实挑起保护生态的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生态保护已进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作为执政兴国的“关键少数”,如何落实好中央精神,回应好群众期盼,挑起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双重重担,既是对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又一次考验,更是对其忠诚担当的最直接检验。期盼领导干部深入研读《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北京日报:期待更多的“常规问责” 2009-12-28 |
北京日报:期待更多的“常规问责” 2009-12-28 |
燕赵晚报:问责有期,复出有理? 2010-04-02 |
晏 扬:“不拘一格”不等于可以出格 2012-02-14 |
舒 锐:女儿吃10万元空饷,官员眨眼就复... 2013-01-30 |
潘铎印:在环保面前心存“敬畏” 2014-02-17 |
张培元:千余官员违规兼职不能“一辞了之” 2014-06-11 |
徐明轩:“复出”跑撤职通报前头,亵渎“问... 2014-08-29 |
乔新生:啃下规范领导家属经商的硬骨头 2015-05-06 |
乔新生:禁领导干部家属经商须彻底切断代理... 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