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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的,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与其他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8月20日《郑州日报》)
从文件层级来讲,海南此次出台的政策,应是对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配套。两者关于在职创业都有相同表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只不过,海南在落地时有较具体的规定。而正是这些具体规定引发了民众吐槽,有人担心改革可能走样,比如,允许在职创业的主体以后会否扩展到一般公务员;再比如,对于“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该怎样考核……而要回答上述疑问,一方面需要提升民众对改革的认知,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氛围;另一方面则需要及时吸纳民意,对规定进一步细化,用改革的成果说话。
事实上,如今降低创业门槛已成了共识,而在具体如何降低上,一些地方的改革不仅走得更早,而且走得更远。比如,去年北京就在《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中规定,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创业、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这都涉及为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松绑。
这和近些年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也有一定联系。长期以来,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科研人员待遇较低等瓶颈制约了我国科技发展。鼓励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既可发挥一技之长,将科研成果转化成产能,符合推进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大方向;又可让他们通过入股或者创办企业,改善科研和生活条件。加之,创业项目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在职创业或将利大于弊。至于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则可以结合整治科研腐败来遏制。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创业创新的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都表明改革已经在涉水过河。由此,讨论的重点不应放在站在岸边光吆喝上,而应在政策如何落地上集思广益。换句话说,只要改革有利于推动创业创新,就可以被尝试,在实践过程中趋利避害。具体而言,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理应成为推动创业创新的主力和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与其放任一些人动歪脑筋,偷偷摸摸套取科研项目经费,倒不如通过规范管理,让符合条件的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光明正大”地获得收入。而如何使改革善意得到充分释放,又不因降低创业门槛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这考验着改革者的智慧,也需要更多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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