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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9月22日《长沙晚报》)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仍未能降至最低,尽管有些错案最终得到纠正,但其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而错案的制造者,由于调岗离职、升迁高位或退休赋闲等原因,又未必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意见,明确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无疑是一项极有针对性的举措,对减少冤假错案发生、预防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义不容小觑。
从存量上看,冤假错案总量及所占比例不算大,但其带来的负能量却不可低估,不但让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出质疑,甚至触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比如,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低等,就是这种负能量的具体表征。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源泉,就在于坚实的信仰基础。如果连本应率先垂范信仰法律的法官,也视法律为可以任意捏拿的橡皮泥,那么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恶性循环就难以遏制,民众就难免会信奉权力而不信奉法律,这无疑有损法律尊严与威严。
尤其是一些典型的错案,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比如,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等案例。赵作海冤案,更将河南法院系统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当年被认为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家,使得已被判处死缓的赵作海被宣布无罪。在此背景下, 河南省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其后,不少地方法院也作出了类似探索。这些制度,对推动司法公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层级不高,法律刚性不足,真正操作起来难免会产生软弱无力之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或许就在于错案认定标准难以精准拿捏,认定程序无现成的范式可以借鉴等。
必须指出的是,此次意见在吸收各地试行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集思广益,将审判责任主要界定为违法审判责任。意见列举的七种必须追责的违法审判情形,就性质而言,可归纳为法官“故意”“过失”两类,而“过失”一类中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方可进行错案责任追究。这既让错案认定标准有了可以“对号入座”的情形,又能防止因法官囿于专业知识欠缺而误判产生的追责扩大化。
司法公正,国脉所系,民意所在。这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以错案终身追究责任机制倒逼法官依法履职,“兜底”司法公信力,既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与尊重。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错案终身追责等制度落到实处,司法公信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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