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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记者了解到,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相关专家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信号,它告诉我们,为小集体谋私利,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违法必究。(11月3日《法制晚报》)
一起本不起眼的案件,因为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与之相似的犯罪事实层出不穷,但做出如此判决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所谓“单位受贿罪”几乎成为沉睡的法条。
淮南谢家集区教育局一案,其实很好地解释了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再者,其犯罪过程乃是基于“整体意志”,并伴随有“利益均沾”的特性。客观来看,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法律表述明晰、适用范围清楚。日常司法实践若要“据此判案”,完全毫无技术难度可言。可是在现实中,该罪名却长久形同虚设,这无疑耐人寻味。
为此求解,自然要厘清一个前提事实。那就是,在过往多数时候,我们都倾向于用财经纪律、组织规范,而不是诉诸于司法途径,来对国有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约束,多是施以行政处罚。
然而时至今日,事情显然已在变化。在淮南的最新案例中,涉事的教育局被判以“单位受贿罪”,此举所传递出的信息,远远超出了个案的范畴。这一方面意味着“案件定性”的调整,由违纪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相应的惩戒力度势必强化;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不责众”的旧例被打破,利益同盟的内部狂欢,将面临被集体追责的可能。可以预见,激活“单位受贿罪”,将有效实现相关犯罪的类型化,并就此提供标准化的处置路径。
维护国有单位的财经秩序,由行政主导转而变成司法主导,这是值得期待的新迹象。随着诸如“单位受贿罪”一类的法条被唤醒,我们接下来更该去思考的是,要怎样去破解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终究,一项法律条文的生命力,不仅取决于其被援引的频度,更取决于其产生的最终后果,以及对社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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