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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高院发布审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减刑案公示: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建议将刑期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关报道见A4版)
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央反腐倡廉的显著成果,其刑期之重体现出中央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也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公示刘志军减刑的新闻发布后,有评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不宜轻易对贪官减刑,随意减轻贪腐者刑罚是对腐败行为的放纵,甚至是官官相护。其实,这样的观点是没有事实和逻辑根据的,对刘志军减刑无关放纵贪官,关乎依法办事。有关部门要把刘志军减刑案做成一堂能够澄清疑虑,提高司法公信的普法课。
多数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减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依法认定后可以减少服刑的刑期。如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9日被法院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第二种减刑也称死缓变更,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对上述两种减刑有着差别巨大的证明标准。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减刑,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服刑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否则就不能准许其减刑。在对待贪腐犯罪的减刑问题上,更应该慎重对待,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避免出现减刑方面的腐败现象。而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则适用完全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向。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服刑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两年期满后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也即,应对此类服刑者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哪怕服刑人员恶习不改,无悔罪表现,但只要不能查实其有故意犯罪行为,就得减为无期徒刑。退一步说,即便其有过失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也不能影响对其做减刑处理。当然,如果想直接由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就得适用严格标准,证明拟减刑人员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反腐没有休止符,只有坚持反腐倡廉的决心不动摇,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官场生态。对贪腐官员的刑罚适用也没有双重标准,严格执行刑罚措施,才能取得公众对反对腐败的信心和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公开发布刘志军减刑案并说明监督方式,体现出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的坦诚,避免公众产生有关部门袒护放纵贪官的误解。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贪腐官员在法律上没有特殊待遇,司法机关在贪腐官员的减刑上没有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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