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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59号广西化工研究院住宅小区后面,有20多家简易棚水泥砖厂,共占地2000多平方米,长期以来被众多小区居民投诉噪音扰民。环保部门在2015年8月确认这些水泥砖厂均未办任何手续属违建,称将择日拆除,但至今不见动静(据1月30日《南国早报》)。
没有任何就合法手续且长期生产噪音扰民,对这样的违法简易造砖作坊,在接到居民不断投诉之后,环保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不但因立即阻止其生产行为,更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责令其立即拆除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而从兴宁区环保等部门对这20多家违法砖厂的实际执法情况来看,他们对这些经过认定为“违建”的非法砖厂,所能采取的执法行动似乎就是发通知,非但没有起到阻止非法生产的作用和执法效果,半年多时间过去,所有违法砖厂一切如故,该生产还生产,该扰民还扰民,严肃的行政执法在违法作坊老板面前显然就成了“一纸空文”。
执法部门有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于没有任何手续的违建扰民作坊而言,应当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产生畏惧心理,但从兴宁区环保、国土等执法部门的实际执法情况来看,事实好像出现了“逆转”,本应惧怕执法部门的造砖作坊,反而让执法部门“唯唯诺诺”,环保局甚至在给信访者的回复中,公开承认这些砖厂经营者的抵抗态度强硬,乃至拒签环保局下发的执法文书。言语中流露出的居然满是“无奈”。对于何时能够完成拆除执法,环保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现在该走的法律程序已基本走完,对非法砖厂已纳入了城区拆除计划,争取在春节前组织一次联合行动进行拆除。”
环保有环保执法的法律依据,国土同样有国土执法的法律授权,完全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严格执法,反而要依赖“联合行动”才能实现执法目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荒唐”,但事实上依靠运动型的“联合行动”进行执法,既不只是体现在针对城市违建,更不局限于兴宁区环保局,在很多地方面对相对“棘手”的行政执法,往往都是采取这种“联合行动”,而部门的日常行政执法,却往往沦为“纸上谈兵”,城市出现诸多违法行为和现象也就在这种“纸上谈兵”的执法中越积越多。不但让行政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更对违法行为人产生不了任何威慑性。
虽然行政执法不应像刑事执法那样“严酷”,但至少也不能过于“温柔”,针对违法造砖厂长期扰民的现象,既是按照行政执法规范,不应该仅是“纸上谈兵”的发通知,更不能因为违法者拒签执法文书就感到“没辙”。环保执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环保法规对这些违法生产作坊进行强制断电和拆除生产设备,而在执法受阻的情况下,更可以向警方寻求支援,无论如何不能仅靠发通知执法,而从包括兴宁区环保局在内的国土等执法部门,对于这些违法作坊的执法行动似乎除了发通知就是指望“联合行动”,这样的执法又如何能够保障国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群众和城市公共利益的违法现象又如何能够得到遏制乃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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