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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6月12日,在江苏徐州丰县论坛上一则《惹上大事了丰县城管暴力执法》的网帖被围观。短短半天时间,该帖阅读量就达到上万。当天下午,徐州丰县城市管理局回应称,工作人员正常执法遭拍摄,劝阻时遭对方辱骂,没有砸车。(6月14日《京华时报》)
最近,“群众能不能拍摄警察执法”成了热议的话题,与微博上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不同,现实中这样的举动却是危险的:有的屁股被打开了花,有的因妨害执法被刑事拘留。
行动是最好的发声,但有些人显然已不满于此。6日,某地公安微博表态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并在后面罗列了恶意拍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待遇”。简单说,就是法律不允许随意拍摄警察执法,否则警察有权给你颜色看。
那么如何界定拍摄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呢?微博解释称,执法者认为你干扰了执法,不让拍还要拍,就可以判定为恶意拍摄。我的天哪!善意与恶意全由执法者判定,那不就是不让拍吗?当然,媒体拍摄事迹宣传片的时候肯定除外。
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拒绝公民监督执法,唯一的例外是拍摄干扰到了执法过程。客观来看,拍摄者以旁观者身份拿着手机录像,根本不会介入执法,但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如果拍摄者在之前与警察发生了言语冲突,或挡住了执法者去路,拍视频就成了次要的,阻碍执法才是主要的,那么采用强制手段似乎也并无不妥之处。
是执法者被抓住把柄后的恼羞成怒,还是拍摄者确实阻碍执法,具体的标准并不清晰,相当程度上要参考执法者的主观判断。这个判断就是自由裁量权,倘若执法者内心排斥一切监督,天然认为一切拍摄行为都是对自身的冒犯,那么即使再正当的公民监督,也会被曲解为恶意拍摄,进而产生尖锐的冲突。
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危害,制定相关标准和细则加以规范很有必要,但别忘了化解争议的另一个撒手锏——执法记录仪。拍摄者是不是妨害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最有说服力,但现实的情况是,往往在出现不利于警方的质疑时,执法者要么说没带记录仪,要么就是记录仪以各种奇葩理由坏掉了,总之就是“我没错,但没视频”。总这样人们不禁会想,难道执法记录仪只用来拍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你说我恶意拍摄,我还说你恶意执法呢,总不能你是执法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吧。是否恶意执法,通过视频就可以看出端倪,而群众是否恶意拍摄,往往要在事后才能认定——是通过视频剪辑断章取义,还是全面客观地还原现场。如果是前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于情于理都没问题;如果是后者,执法者不仅无权干涉,有时反倒可以通过视频证明自己的清白。近期发生的“太原警察打人”事件就是如此,拍摄者事实上为当事人,其挑衅警察的过程完整地记录在围观者拍摄的视频中,这样的免费记录仪难道不该点赞推广吗?谁说恶意拍摄不能实现善意的结果?
唯有见不得人的才最怕阳光,如果阳光令你感到不适,不是阳光有问题,也许是你在黑暗中呆的太久了。一个简单的常识是,警察有使用暴力的权利,但没有滥用暴力的权利;警察有权在现场做他们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民众同样有权监督他们认为有必要监督的事情,比如拍视频留证据。两者并行不悖,互补互利,而且缺一不可。
学着适应无处不在的监督,恐怕是每个执法者的必修课,只要你执法有度,每个举起的手机都是你的保护伞,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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