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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因患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大学英语老师刘伶利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去世。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说,在家庭不能承受数十万医疗费重负的情况下,刘伶利仍然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剧痛摆地摊卖衣服。
让刘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独立学院)的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重病之下,工作丢了,工资没了,医药费也不能报销,年轻女教师在此种境况下殒命,引发了社会极大同情,也引发了大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注。
大学教师患癌被开除,这则新闻自曝光后就触动了舆论的神经。这种大众关注首先源自一种最朴素的同理之心。罹患癌症已是人生的大不幸,而学校在得知病情后,二话不说就下达开除文件,这等于又是送上“致命一击”。何况作为教书育人的大学,如此对待一个患病员工,其所反映的出的大学应有之担当和德行,更让人大失所望。人们又怎么放心把孩子交给这样的大学?
舆论所表现出来的对刘伶利遭遇的同情,也是出于一种“社会共同体”意识的自觉反映。作为人们眼中“体面风光”的大学教师,尚会遭遇这样的绝情对待,对于更多“普通”的职业者而言,自己的正常劳动权益又是否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无疑,刘伶利的不幸,所给出的是消极答案。
也因为此,“女教师患癌被开除”虽然首先激发的是人们道德上的愤慨,但其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法律上来。被开除后,刘伶利及其家人先后两次诉诸法律维权,涉事学校的开除决定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判为无效,判决书要求校方及时兑现刘伶利应有的待遇。然而,校方直到其去世都仍未依法履行法院判决。
即便赢得了法律的判决,也未能获得现实的权利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无力与荒诞。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这样的“执行难”问题其实并不鲜见,只是这次较为极端的案例,让我们更直观的看到其中的问题。都说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底线,那么当这最后的“权利武器”都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时,遭遇权利损害的普通人又还能做什么?难道只能接受这样的“无奈”?
刘案的二审代理律师介绍,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刘伶利案件的当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还有3名与刘伶利一样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的患病职工被校方开除的纠纷案件在审。甚至有刘伶利的学生对刘的母亲说:“别跟学校打官司,好多老师都被开除过,争不赢他们。”若此信息属实,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能如此“肆无顾忌”的开除患病职工?又是什么让法院“争不赢”一所学校?对于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如此多“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除了很难实现的“法律判决”,到底还能有怎样的规制办法?这不是刘伶利及其家人的个人之问,更是所有人之问。
有人说,企业不养“闲人”,也没有义务养不为它创造价值的员工,这话听起来“残酷”,却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明确这样的“市场铁律”也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底线条件:在现代社会,所谓的企业不养“闲人”,那也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之上,企业并没有“任意”开除员工的自由。
说到底,刘伶利的遭遇,首先仍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当法律不能帮助权益受损害者实现实质正义,又如何撑起人们的法治信仰?其次才是一个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不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打折扣,不仅要建立更严格的劳动权益执法体系,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分担机制恐也需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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