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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是关键。一方面谨防信访问责制在推行中“变形走样”,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有责必问”。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责。
作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信访既是社会转型期不可或缺的矛盾疏导渠道,也是党政机关有效回应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化解矛盾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信访制度改革的步伐。从取消信访全国排名到实行诉访分离,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到实行网上受理信访,从推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到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各项信访改革举措的共同目的,都是推进信访规范化、法治化、有序化,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常态机制,实现公民依法上访、党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
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是关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上访者,直接处理矛盾冲突,直接回应权利诉求,其能否坚持依法定职责和程序接访,能否按照信访法规制度要求心平气和地对待上访者,能否尽心尽责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是信访法治化程度的直接体现,最终决定着信访制度功能的发挥。如果造成信访问题不担责,办理信访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不问责,那么再好的信访制度终会沦为“稻草人”,信访法治化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早在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即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国家信访局曾先后10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国372件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开督查结果。但是,在普遍意义上,信访尚未建立起严密的责任体系,问责也没有完全纳入常态化轨道。基于此,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信访权责,具体规定了问责的六种情形,有助于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随着信访权责体系的建立健全,人们更期待实践中能够强力展开对推诿扯皮、敷衍拖沓、态度蛮横等不依法尽职尽责行为的问责,以确保信访法规制度有效落实,重塑信访权威。但是也要看到,责任制曾经衍生出了“非正常上访”人次数全国排名的简单化处理,致使各种非法截访甚至非法关押上访者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问责本身亦需强调法治化,一方面谨防信访问责制在推行中“变形走样”,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有责必问”,真正发挥责任制的倒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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