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须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红十字运动的深入,红十字事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红十字工作的实际,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红十字会法与红十字工作实际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红十字会的公开性、透明性严重不足,红会开展工作和红十字事业发展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如2011年一起重大负面事件发生后,当年红十字会募集捐款特别是个人捐款数额明显减少,之后两三年间,红会也未能摆脱负面事件的拖累,募集捐款数额难以回到应有的正常水平。红十字会作为官办公益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此可见一斑。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为增强红十字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互相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红会收支拟纳入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信息公开强化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位一体”监督模式,以完备的监督措施不断推动信息公开深入深化,提高红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
此外,草案一审稿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如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都要被追究责任。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可以追究刑责。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追责,是红十字会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自我管理和监督、引入并正确对待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这方面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这个立法目的,应予充分肯定。
不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不要对照红十字会的上述自律和“内修”措施,进行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处罚?这一点不妨看得开放一些,应对也更加轻松一些。
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等行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红十字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比如针对某起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公共事件,红十字会若以名誉权受损为由状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能获得公正的裁决。严格说来,针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等侵权行为,红十字会法制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专门条款,其实没有太大的必要。
红十字会法大修应当重在严于律己、内修自强。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须严厉处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如果做了对红十字会不利的事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罚的罚,该抓的抓,该判的判,红十字会法其实不必为此制定专门的罚则。红十字会法在这方面“大度”一些,也有利于完善外界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彰显红十字会开明、开放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