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无论案件正在审理中还是已经审结,当事人的正当维权渠道应当是法律渠道。要防止部分当事人刻意把矛头指向法官,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实、铸侵权之错
近日,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工作调研座谈会在西藏林芝召开,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强调,要进一步明确法官权益保障的工作规则,落实法官权益具体保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权益的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重点掌握高风险案件,对承办高风险案件的法官重点保护;要依法及时惩处侵害法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对突发性妨害行为进行处置(6月28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就在前不久,《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过一个案例,6月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召开案件通报会,对当事人蒋万芝侮辱、诽谤法官被司法拘留的情况进行通报。因原告蒋万芝侮辱、诽谤承办该案件的法官李媛媛,法院经依法调查核实,决定对蒋万芝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事情的原委其实很简单:蒋万芝因对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服,而采用不实网帖诽谤法官,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网帖中的不当言论等。
从新闻说开,居中裁判,定分止争,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正义的化身。可如果法官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该如何实现?司法权威又该如何维系?让人欣慰的是,保护法官权益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需要做好法官履职安全保障的“加减法”。
就此“加法”而言,应尽快研究设立权益保障委员会,让法官的权益保护尤其是安全保障从纸上落实到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重点掌握高风险案件,对承办高风险案件的法官重点保护。当然,各地的司法实际或许并不相同,不过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让保障委员会切实运转起来、行动起来。除此之外,法官自身还要强化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意识,要提防个人信息泄露给自己和家属带来的安全风险。
在做好“加法”的同时也要做好“减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依法严惩公然暴力抗法、蓄意报复法官行为;对于藐视司法,诽谤、谩骂、侮辱、恐吓法官的,要依法依规,视情形进行惩戒处理。通过依法严惩来产生示范效应,倒逼有打击报复想法的当事人遵规守矩。第二,在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法官要把每一次和当事人的接触都当成一次普法机会,通过说法释理努力消减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特别是,要告诉当事人无论案件正在审理中还是已经审结,当事人的正当维权渠道应当是法律渠道,根据不同的情形可选择上诉、申诉、向检察机关申请控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这些才是正确的法律渠道。要防止部分当事人刻意把矛头指向法官,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实、铸侵权之错。
此外,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提出疑问时,有地方将心证公开提前至审前准备阶段的庭前会议环节。心证公开工作主要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知悉了解。这不失为消减当事人疑虑的一种有益尝试。
证件“加减法”,承载治理理念的厚重内涵 2014-01-09 |
证件“加减法”,承载治理理念的厚重内涵 2014-01-09 |
证件“加减法”,承载治理理念的厚重内涵 2014-01-09 |
放开小区停车价值得商榷 2015-09-18 |
要着力提升标准供给水平 2016-01-22 |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就是维护司法权威 2017-02-09 |
强化履职保障的真招实招 2017-02-15 |
法官履职保障 更在法院院墙之外 2017-02-16 |
打造铁一般过硬的法院干部队伍 2017-06-13 |
“独生子女照料假”要做好加减法 2017-06-28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