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者,国之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近年来,从设立烈士纪念日,到不断提高烈属抚恤标准,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再到此次草案的修订,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早已融入中华儿女的血脉,日益成为社会风尚。“英烈神圣,不容侵犯”、“烈士不容亵渎”……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拟规定为犯罪”的消息一发布,网络上高赞不止,再度引发人们的共鸣。因为我们都知道,没有无数英雄烈士的生命和鲜血,就没有今天的幸福生活、小康社会;对英雄烈士的诋毁贬损,涂抹的是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记忆,伤害的是亿万人民的质朴情感。“法立,有犯而必施。”打击毁谤英烈的言行,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一些诋毁、丑化行为的当头棒喝,更是向亵渎英烈行为的公然亮剑。
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无数的先烈鲜血染红了我们的旗帜,我们不建设好他们所盼望向往、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共和国,是绝对不行的。”无数革命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为中国革命事业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功勋。在历史的天空上,每一位英烈都是永恒的星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深切缅怀革命先烈。据统计,全国每年有1.5亿多人次的群众瞻仰祭扫烈士纪念设施。历经七十余载砥砺奋进,我们正向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昂首迈进。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集体共识和共同意志,也是每个人的应尽责任和自觉行动。有些人刻意抹黑英雄人物,歪曲光辉历史,要引起我们高度警觉;任何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应当“零容忍”。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今年,我们将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以法律权威捍卫英烈荣光,是我们不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高擎法律利剑,捍卫英烈荣誉,砥砺家国情怀,必定能汇聚起坚不可摧的前进力量,书写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