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建协商民主体系,把协商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构建协商民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有助于把协商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合力。
统筹推进各层各类协商渠道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中央、地方和基层多个层面和类别,应该把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推进,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形成整体效能。各类协商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各自特色,在协商主体、协商议题等方面各有侧重,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及形式。并在上下左右各类协商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纵向衔接和横向联动,使各类协商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真正把协商民主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完善协商民主程序。程序化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正义保障民主的实现。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是对协商过程各个环节的明确规定,通过具体程序设计和安排,变成社会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办事规程。要完善协商计划制定、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主体的确定、协商形式的选择、协商结果的采纳反馈及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简便易行的闭环运行流程。应根据不同协商渠道的特点和优势,分类形成工作规则与制度规范,相应制定其协商计划,确定协商主体参与范围、协商程序、协商原则及方式等,保障协商质量和效果。
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发展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寻求符合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党委在决策之前,要把民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计划,确定协商议题;协商前,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向相关方面通报情况,保障协商参与者充分知情。在决策实施中要继续开展有效沟通协商,使各种意见取长补短,利益各方理性妥协,形成发现和纠正失误的机制,建立协商过程督查机制,完善协商成果落实及反馈和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
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差异性、独立性和多变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治理的意识增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应考虑政党、政府、公民、市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要素,尽可能吸纳广泛的代表人士,以此来打造更加团结的治理共同体。要促进国家与社会、政府和民间的互动,如建立和完善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的民主听证会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和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公众参与政策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现有的意见表达渠道的反馈能力。同时将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扩大各类群体和新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范围,通过将其纳入有序政治参与的轨道,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提炼总结协商民主实践经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增强协商民主的治理效能。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