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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业年金需警惕三种不公
冯海宁
//www.workercn.cn2015-04-08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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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6日,国办对外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下称《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为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4月7日《新京报》)。

  这个《办法》是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配套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养老并轨改革,还有助于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外成熟的养老保险体系多由三根支柱支撑:基本养老保险十职业(企业)年金十商业养老保险。过去多年,我国多数人主要依赖于基本养老保险,养老生活品质不高。《办法》的出台不仅能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完善,相信还能促使完善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体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同时,还应该警惕三种不公:

  首先是警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养老待遇不公。从规定来看,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自愿建立”。企业是否建立年金,要看企业良心和企业实力。企业年金制度早在2004年就已实行,据人社部数据,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而这6%大部分是国企职工,这意味着实施职业年金后,多数企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之间仍存在待遇差距。

  警惕这种不公,一方面需要测算、监测实施职业年金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另一方面要有效消除这种差距,能否也强制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值得考虑。当然,强制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前提是给企业相应减负,需要相关税收等改革来配合。

  其次应警惕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工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工的待遇不公。根据《办法》规定,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而对于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也就是说,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工,由于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有可能实际收益要高。而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工,由于单位缴费不能市场化运营,有可能收益不如前者,因为每年公布的统一记账利率很可能要参照银行存款利率,从广东养老金入市来看,投资收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三应警惕腐败带来的不公。之前,深圳在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改革的制度中规定: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纳。但在《办法》中,却没有看到类似规定。显然,前者有利于公平,而后者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有可能带来不公。

  官员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按理说既要暂停职业年金缴纳,也要暂停职业年金领取,待问题查清后再调整,这样的制度才是合理公平的。如果制度上不明确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问题,对于被调查官员职业年金该不该缴和领,有关操作人员恐怕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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