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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职工技协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工会拨款;(三) 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职工技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职工技协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职工技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技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职工技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职工技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国职工技协会徽由两只欲握的右手构成的"工"字及"卫星轨道"组成,象征职工技协通力协作,推动科技进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职工技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前,须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职工技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职工技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职工技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技术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