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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的十年来,青海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始终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稳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发展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惠民法律援助服务机制,法律援助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服务困难群众成绩显著,为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成绩显著
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2003年以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8%的幅度递增,其中农民工案件增幅达到20.1%。2012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869余件,是2003年的6.2倍,这一办案数量占到了全省人口的千分之一,人均办案比例居全国前列。近十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8万件,受援人达到5123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万余份,接待咨询13万余人次,弱势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力度。2003年12月,省政府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三个纳入”的落实,确保了青海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年来省政府先后两次调整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2003年省政府出台政策,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按全省总人口人均0.35元列入地方财政预算。2007年再次提高标准,按全省总人口人均0.8元列入财政预算。截至去年底,全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含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达910万元,为2003年的36倍,人均达到1.6元,成为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比例较高的省份之一。
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为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央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分别于2007年和2011年对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做出调整,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进一步降低了门槛。同时,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纳入援助范围。2010年,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列入了法律援助的补充范围。2012年,将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孤儿等列入了法律援对象。2013年,积极应对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受援面进一步扩大。《条例》实施以来,省政府出台政策,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降低了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此基础上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以省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为准;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下;牧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2009年以来相继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人群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将征地拆迁、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列入了法律援助的补充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基本实现了应援尽援的目标。
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大力加强。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及时对《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了重新修定完善。同时相继出台相关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办法。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事务办理规则》、《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等30多项政策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会同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救助有衔接机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大力推进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临街一楼接待大厅42个,制定推行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统一法律援助机构门牌标识,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接待大厅成为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宣传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长期与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合作,每年开展法律援助专题播报,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并通过各类大型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使广大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帮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2004年底全省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成,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5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82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820个,其中,在工、青、妇、残、老龄委、部队等社团组织和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17个,监狱、劳教(强戒)所、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42个,村(社区)、街道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61个。同时,建立了社区、村社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目前全省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体系。全省法律援助队伍由2003年30人增加到目前830人,形成了以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主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社团法律援助工作者、志愿者广泛参与的法援队伍体系。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尽心尽力为困难群众服务,涌现出了省法律援助中心、赵海莲等一大批先进典型。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连续三届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10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20名个人先后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困、暖民心的重要工作。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对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要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为新的起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理念,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困难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标准,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作者为省司法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