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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主体,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评价生态建设成效,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着力抓好如下几点:
理顺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一是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包括产权界定作为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要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同时确保生态功能得到严格保护。三是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护的社会制衡机制,让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建立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根据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的所有权体系。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根据其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要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通过建立统一市场,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二是探索把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私有化,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自然资源产权混合市场。通过适当引入自然资源私有化,探索解决公共租金流失、价格机制失效、使用权过度滥用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要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对公共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要依据效用价值理论,对具有内在价值的资源产品进行定价;并建立新的资源价格政策,依据公共资源的自身特点,确定不同的资源价格政策,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要将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合理评估自然资源产权与国民收入的核算结合起来,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其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绩效的重要指标。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决定法律修改应朝着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方向发展,要注意突出市场和政府扮演的不同角色。在总体把握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的改革,应在资产产权确定、用途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领导生态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赔偿等方方面面,建立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者系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