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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基层贯彻落实好人民调解法的思考
//www.workercn.cn2014-05-06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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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层面有了法律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应该说,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借助这部法律,成功调处了大量民间纠纷,防止和有效避免了一大批民转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了一般性纠纷发现在萌芽、调解在当地、处理在基层,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但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基层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上有误区。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法内容不了解,学习不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村、镇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总片面地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二是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但普遍来看,基层的人民调解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三是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缺少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影响,急需建立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四是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针对农村基层在贯彻落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切实加强党委的组织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是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各地财政实际状况,尽全力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是加大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高度重视宣传氛围营造,借助互联网、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通过编排情景剧以案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多形式对人民调解法进行宣传,力求让更多的基层群众在发生各类纠纷时,能第一时间运用人民调解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制,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五是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要加大“以奖代补”工作力度,探索实行以成功调处案件数量多少确定奖励补助资金的办法,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低和办案经费少的难题,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对于调解工作出色的人员,在增加资金补贴、实行休假疗养和评选“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劳动模范时,给予倾斜照顾,切实使各级人民调解员在物质上有激励、生活上有保障、政治上有荣誉。

  六是整合调配好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应在各乡(镇)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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