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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
张姝//www.workercn.cn2014-08-13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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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陕甘宁边区创建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的、大众化的司法制度的探索过程中,不仅在当时成功推广实践,而且对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2000年以来“大调解”司法政策的推行,法院系统广泛开展了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活动。对此,有人认为不过是一场司法改革秀,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疏离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试图通过还原历史的方式,对质疑作出回应。

  是什么:还原历史真实,认识客观局限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其原初状态而言,是当时人们对马锡五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特点的概括,实际上是对边区审判方式的概念化和符号化的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表述最早见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44年1月6日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该文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登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中作出以下总结: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1945年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特点:其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其二,就地审判,不拘形式;其三,群众参加解决问题。1954年12月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中将当时审判方式的特征归纳为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调解工作几个方面。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其天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人而异,裁判者个人的人格力量对案件顺利解决具有决定影响,即使是相同的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当时群众更看重行政官员,而非法官,加之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还要求裁判者必须是“清官”。因事而异,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易化应对复杂化的纠纷显然是不可能的,对此,马锡五本人也指出,“对于重大而复杂的案件,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进行较严密的处理”。因地而异,就地审判主要是为了便利群众诉讼、方便调查取证,但也不具有普适性,例如有的地方“遍野荒山,双方争执,都无证据,问四邻,邻不知”,则起不到预期的作用。

  学什么:走出形式误区,领会精神实质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是否依然适用呢?不可否认,某些形式特征难以具备现实的契合性。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之一是裁判者积极干预,法官对纠纷要全面、客观深入地进行调查。这反映了传统审判方式“包揽调查”的职权干预或职权主导特征。但随着《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这一色彩正在淡化,只有法院认为对审理案件有必要的证据,才由合议庭审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案件调查。

  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何以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呢?事实上,就地审判、调解等某些形式特征并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才是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赢得群众满意和拥护的根本原因。1943年,毛泽东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指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由此可见,仅仅局限于形式特征来解读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舍本逐末的狭隘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生动阐释了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丰富和发展了群众路线的理论和实践,成为中国司法文化的有机部分。早在1945年,王子宜就提出,“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务形式是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来选择的”。我们今天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关键在于传承和发扬其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精神内核,而不是机械照搬其形式,更不能因为某些形式特征的非普适性而怀疑或否认其精神实质及现实意义。

  怎么学: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

  如何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呢?一方面,要坚持司法为民,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不是无原则地迁就、满足当事人的所有要求,而是要在司法工作中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将法律作为如何对待当事人诉求的唯一依据和检验当事人诉求是否得到公正对待的唯一标准。

  另一方面,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从目前各地基层法院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学习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简化起诉程序和方式、巡回审判、采用便利当事人的方式开庭审理、着重调解、注意听取周围群众对纠纷解决的意见等。这些都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汁原味”的学习借鉴,但我们更要超越这些形式,学习和领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将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中。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要以热情的态度服务,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要以认真的态度办案,努力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以诚恳的态度沟通,理解当事人的立场和情感,耐心做思想工作,争取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本文系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ZYK1402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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