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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年3至9月,通过先后深入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40多家企业,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发放问卷,与企业方、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座谈交流,对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长效机制。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要约”行动,2010年市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按季度报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市总工会在全市推行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地方立法调研,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初步形成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截止目前,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有50249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45846家,覆盖率达到了91.23%.其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18906家、职工839320人;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181份,覆盖企业27784家、职工422528人。
(二)因地制宜,和谐共赢,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总工会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建立健全了“区县、街道、企业”三级工资集体协商组织网络,完善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了职工收入的合理增长,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以灵活多样的建制形式,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轨道。激励企业经营者以尊重职工赢得职工尊重,以善待职工赢得职工忠诚企业,实现了企业发展、职工增收的双赢局面。雁塔区总工会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先行试点、选树典型、扩大宣传的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未央区总工会在全区十个街道成立劳动合同指导站,指导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整合资源,借力而为,着力构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坚持资源整合,齐抓共管,初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动、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坚持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三方协商范围,各 成员单位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利用各自优势积极主动争取党政支持,合力推动。各级工会主动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对协商的各个环节具体指导、帮助,规范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把合同审查关,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和各级企业代表组织等积极督促企业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舆论引导,培树典型,营造各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坚持把宣传引导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阵地作用,注重发现培养和总结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培育了雁塔区电子城街道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丈八街道丈八园区工会联合会、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总工会、西北金行等一批理念先进、效果突出、操作性强、各具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单位,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等方式进行推广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组织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题讲座和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教授讲授谈判技巧和工作方法,为顺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出浓厚氛围。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参与意识不强,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形成共识。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必要的、统一的认识。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对开展工资协商存有顾虑,不愿协商;一些职工对工资协商与职工的关系了解不够深入,对开展工资协商缺乏动力,不敢协商;一些基层工会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全面学习,一知半解,存在畏难情绪。
(二)信息掌握失衡、协商能力不强,协商指导员队伍水平有待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涉及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工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知识,同时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非常高。在抽查到的260家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中,92.3%的企业工会认为“劳资双方代表在信息掌握程度、协商知识与能力对比上并不均衡”。虽然我市近些年经推荐、培养,已建立起了一支近400人的兼职指导员队伍,但同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比较,仍然存在掌握的基本信息少,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不高,往往在协商中处于弱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质量。
(三)操作程序不完备、合同内容不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亟需提高。企业重“签”轻“商”问题突出,问卷显示,一些企业简单地把工资协商看作是签订工资协议,未能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程序操作,偷工减料,忽视或者省略了职工意思表达与协商参与值,使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42.6%的企业职工认为,协商内容基本上是法律规定职工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找准不同企业、不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职工工资收入提高作用不大,缺失实用实效实质的内容,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意。
(四)协商主体缺失、标准供给不足,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困难。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层次、覆盖范围、整合资源、减少社会成本、提升合同质量等方面都有着独特优势。104个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中,行业性工会联合会69个,覆盖企业9864户,签订率68.24%;区域性工会联合会35个,覆盖企业1500户,签订率64.27%;大量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些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没有参与到工资协商中。93%的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认为,与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需要有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地区、岗位、工种、行业、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
(五)执行落实困难、监督管理乏力,协商结果得不到有效保障。问卷显示,62%的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力度不够。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情况、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一些企业“重合同轻协商、重签订轻履约、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职工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
(六)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内容与程序还不够规范,有待完善、细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制度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够彻底,致使企业工资分配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如职工工资占初次分配的比重还有待提高,普通职工工资低、增长慢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职工对于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还缺少必要的保障等等,需要依法调整、规范。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浓厚氛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好典型、好做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职工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相关者、维护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建设者,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营造一种愿协商、敢协商、会协商、能协商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水平。加强协商队伍建设,对开展协商工作至关重要。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任、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尽量把那些敢于为职工说话,有较强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有较高的协商水平的人吸收到协商队伍中来。加强对协商指导员的培训,促其尽快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协商技巧、履约监督、财务、统计等知识和工资测算基本方法,全面提升素质。要善于借势、借力、借脑,聘请懂法律、知政策、会维权、善协商、有激情的人担任工资协商专家指导员,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专业化的协商指导员骨干力量,为企业和职工双方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三)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协商工作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广大职工和企业对协商工作的认可度,深刻影响着协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工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和总结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律,在不同企业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做到依法依规“真协商”、合同内容“真落实”。对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等;对于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采取其它工资分配制度的企业,通过开展协商,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
(四)进一步扩大协商覆盖面,加快推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建会力度,扩大协商覆盖面,积极培育协商主体,夯实组织基础,加快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积极探索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保障职工合理福利待遇”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工资协商、“以行业主体工种工时定额和工价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性工资协商新机制。坚持依法协商,按程序协商的原则,制定推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协商程序,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协商结果的实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明确相关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强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协商结果的实现。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系,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个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城市的地方立法经验、做法,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出台《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保障、促进、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建设“社会和谐、城市宜居、人民幸福”的新西安,做出积极的贡献。(作者系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