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77年的高考改变了她的命运
1977年恢复高考,这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也改变了王晓晔的命运,她告诉深圳特区报记者:“我感谢邓小平恢复高考的决定,如果没有高考,我不能进入大学,也不可能出国留学,更不可能在今天从事法学研究。”可以说,是高考开启了王晓晔的学术人生。
但是,把握改变命运的机会从来都不那么容易,对于王晓晔而言,更是艰难。1966年,王晓晔高中毕业,先是在农村接受再教育3年,又在工厂工作近6年,后来在国家机关工作3年,到了恢复高考的1977年,王晓晔29岁,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在这个时候,别说是想走学术道路,就算是重新回到学习状态,都不是很容易。由于准备高考的时间短,参加人数多,报考570万但被录取仅有27万,考上大学的人可算是“百里挑一”。
王晓晔一边要面对现有的工作和家庭责任,一边要面对难度极大的高考,压力可想而知。
有朋友曾问她:“你已经29岁了,两个孩子,还能参加高考吗?”王晓晔没有迟疑地回答:“我要考。”
王晓晔的 “我要考”虽然简短,但饱含深意。当人们面对不确定的未来,想想可能遇到的困难,内心总有胆怯、害怕。这时候,知难而进的勇气最为珍贵,想想多少人因为放弃,而让机会白白流走。进一步说,勇气也需要信念的支撑,高考是改变命运的机会,是圆梦的机会,这样的机会,王晓晔知道要把握住。
“好像半个月都没睡过好觉”,她重新拿起课本,勤奋学习,是日复一日的坚持缩短了梦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终于,通知书送来,王晓晔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被内蒙古师范大学政教系录取,由此她进入大学之门,成就了她走上学术道路的第一步。
1981年下半年,王晓晔大学毕业前夕,她的拼劲再次克服了一般人看似不可能的困难。她这个法学专业的“门外汉”经过两个多月的备考,最后以优异成绩通过了法学理论、民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四门法学专业的考试,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为法学硕士研究生,而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在全国录取的法学硕士只有13人。
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经历使王晓晔进入了法学研究领域,由此她的学术人生与法学结缘,并且使她有机会向着反垄断法的研究靠近。
二 德国留学改变了学术生涯
如果说1977年高考是王晓晔命运的转折,那么海外求学就是她学术生涯的转折。
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王晓晔的研究方向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她的导师是刘丁和郭寿康教授,在著名法学家的指导下,她高质量地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并且硕士期间在国内顶尖法学期刊《法学研究》发表了学术论文《试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根据》。
她当时没有想到的是,这篇论文竟成为她海外留学的敲门砖,为她日后学术生涯的转变埋下了种子。1984年12月,王晓晔硕士毕业,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在这期间,德国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Frank Münzel教授到法学所进行学术访问,他有一个任务是帮助德国司法部选拔几名中国学者赴德国留学。Münzel教授是一位中国通,他在《法学研究》发现了王晓晔发表的论文《试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根据》,并且给予了很高评价。这样,通过法学所几位学者的推荐,王晓晔获得了赴德国留学和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
王晓晔1988年赴德国留学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无论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竞争规则,我们都有大量的制度空白需要填补。如何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如何让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最大的效用,如何和外国企业进行进出口交易,如何使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竞争,这些都需要中国学者找出答案。在这样的背景下,王晓晔在德国汉堡大学选择反垄断法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研究方向,欧洲反垄断法泰斗、时任德国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汉堡)所长Ernst-Joachim Mestmäcker教授担任她的博士论文导师。她动情地说,“我的学术生涯由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即我开始研究了一个对当时的中国人来说很陌生的法学领域——反垄断法,随之我关注的问题开始发生了变化,开始关注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开始密切关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海外求学谈何容易?作为大陆法系发源地的德国,对法学博士生的培养非常严格。当记者问及王晓晔在德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最困难的事情时,她告诉我们,最困难的事情是请德国人帮助修改德文博士论文。虽然她当时已经通过了德语考试,但是德国汉堡大学对博士论文的要求不仅是论文立意好,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而且要求语言精雕细琢,符合德语规范,达到出版社要求的水平。可以想到,这个要求对德语不是母语的外国留学生来说是很高的。王晓晔至今感激德国马普所的Münzel教授为她的论文修改付出了很多时间和劳动。
1993年1月,王晓晔顺利通过了博士学位答辩。她的博士论文题目是《中国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以美国和德国反托拉斯法企业合并控制比较研究为视角》。她的导师Mestmäcker教授对这篇论文予以很高的评价:“作者对与市场竞争关系密切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作出非常准确的阐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合并控制提出了立法建议。这个建议充分考虑了美国和德国的经验,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特殊体制,特别是企业合并的方式和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这篇论文也没有辜负她的选题初衷——“为中国寻求规制企业垄断和政府行政垄断的药剂和良方”。王晓晔对反垄断规制国际经验的探索,不仅为改革开放后的我国提供了治理企业垄断和政府行政的珍贵参考,也为国际法学界了解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打开了一扇窗。
赴德国留学是王晓晔人生历程中的关键一步,这使她有机会走出国门,观察世界,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在中国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知之甚少的情况下“超前”进行了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这个学术经历也推动王晓晔走上了反垄断法求索之路,30多年来她以极大的学术热情研究反垄断法,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和实施增添了不可或缺的学术助力。
三 投身反垄断立法: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
王晓晔告诉深圳特区报记者,反垄断立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国家相关部委起草法律草案;第二阶段由国务院法制办代表国务院审议法律草案;第三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国务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她全程参与了这三个阶段的反垄断立法工作,“(反垄断立法)让我有机会了解各种观点的碰撞和不同思想的交锋。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是一次思想大解放,《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反垄断立法早在1987年就被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列入立法议程。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也标志中国反垄断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王晓晔1994年从德国留学归来,应国家经贸委的邀请参与到《反垄断法》起草工作中。
万事开头难。王晓晔说,“我至今清楚地记得,当时有人告诫我,研究反垄断法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有人劝我改变自己的研究方向,甚至建议我在农村至少住半年,看看中国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才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秩序、问题和固化思想迫在眉睫。
王晓晔说,当时反垄断立法主要有两个难点。其一是要不要反垄断。她回忆道:“当时有学者认为,中国不应该搞反垄断法,因为和美国相比,中国的企业规模太小了,甚至有人提出中国应当制定推进垄断法,他们主要是从企业规模考虑的。”其二是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在这个问题上,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企业干部存在着争论。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了许多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与行政单位关系密切,有些行政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市场上为企业开路,企业本身也借助独有的资源、商业机会等优势在市场上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于是,在立法过程中,这些企业希望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另外,一些行政单位的财政状况与企业营收挂钩,甚至有些垄断行为的监管单位和被监管单位存在辖属关系,在这一背景下,这些行政机关希望反垄断法不要干预它们涉及市场的行政行为。王晓晔告诉深圳特区报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11月一稿的反垄断法草案中,行政垄断部分整体被删除掉了。她告诉记者,当时她非常难过,也十分不解,因为“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政府限制竞争的影响要比企业的大很多,如果反垄断法只是反对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很可能成为‘花瓶’”。
然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反垄断法也非“立”不可。在我国各级立法机构的大力推动下,在王晓晔和同她一样的学者们的坚持和探索下,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共包含8章内容: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里应当强调,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而且意义重大,因为这不仅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机构的反垄断意识,而且也表明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主流观点,有利于倡导和培育竞争文化。
反垄断立法过程正是市场经济在我国深入人心的过程,也是改革开放在法制史上的重要体现。正如王晓晔所说,“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反垄断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现在作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的王晓晔依然活跃在反垄断法学术研究的最前线,她学术精力旺盛,当前密切关注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与限制竞争,并且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底一场由她牵头的竞争法领域的法学盛会将在深圳大学举办。
学者名片
王晓晔
河北张家口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曾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商务部(多哈议程)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攻竞争法。出版学术专著21部,其中独著9部,包括德文专著Monopole und Wettbewerb in der chinesischen Wirtschaft(J.C.B. Mohr 1993)和英文专著The Evolu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dward Elgar 2014);发表学术论文近300 篇,其中英文和德文论文40多篇。2002年和2005年为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专家,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访学者,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和“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被美国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Blog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 of the b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