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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传统的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面临挑战,社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治理法治化成为检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如何破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难题,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在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在北京共同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社会建设”论坛上,记者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
记者:为什么说,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徐汉明: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和根本要求,是实现对社会的依法治理与社会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这意味着,法治建设的动力,由“计划型、政府主导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三方合力推进转变;法治建设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法治建设的模式,由“一元单向性”的“层级管理型”向“结构多元性”“合作共治式”的治理型转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快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有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培育有序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优化“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进一步确立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中的保障性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新型合作共治发展模式。
记者: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存在哪些认识误区,或者说有哪些难题需要破解?
徐汉明: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对滞后,这表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管控”思维根深蒂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公众有序参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法治保障相对缺失,社会组织发育制度环境不优,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并存等等。这不仅抑制了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限制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法治中国的全方位、一体化建设,制约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有序推进。
记者:您在论坛上提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应加快政社分开。那么您认为,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徐汉明: 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加快完善社会法律体系;重点厘清社会权力(利)的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力(利)和义务;建立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均等化公共服务清单及负面管理清单,规制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明确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及其法定程序。通过这些措施,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法治化,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记者: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培育,如何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
徐汉明: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制定与民事主体类型化体系相协调的社会组织法;构建城乡社区自治制度;通过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自治法律体系,形成“依托社区、着眼建设、合作共治、文明和谐”的新型城乡社区共同体;构筑统一规范、科学完备的社会组织自治和城乡社区自治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主体作用,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有机统一, 实现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统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