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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施,难在何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新观点、新举措、新思想解答之二
//www.workercn.cn2014-11-18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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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从哪几方面保障?

  《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解决司法不公提供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与支持。

  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外部干预。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二是传统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司法理念通常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三是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四是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不公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的彻底解决,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

  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地方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与体制不合理、司法机关所处地位独立性不够、司法过于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

  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要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能够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达到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以上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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