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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必须还原其生成的具体“情景”,方可得到真实的认识。
前不久,甘肃省张掖市出台文件,在全国率先明确禁止转基因种子的繁育、销售和使用。这一做法立马招致了一些人激烈的批判,质疑其“作秀”。
我也曾有个类似的“质疑”。早些年,在梳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发现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一个显著特征,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数量之多在全国也少见,甚至远远超过了许多知识产权大省同一类型案件的全部数量。当时很是怀疑其中的“猫腻”。
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在中国,为了“选择管辖”,达到某种诉讼策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曾经出现过“从城市转向农村”的大迁移,最典型的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作为“国际的通行做法”,是纠纷中个案的事实认定问题,而非“品牌”或“荣誉”的授予,但是,这一制度到了中国之后被异化为品牌的“地方方言”,“一场诉讼造一个驰名商标”的品牌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一些知识产权审判水平高的法院,对这一制度的理解较为“通透”,把关严格,比如:上海法院系统2002-2011年仅在一个案件中认定了两件驰名商标,浙江省2006年-2013年之间全省认定的驰名商标仅为22件。但是,到了另一些地方,驰名商标成为一种浓郁的“部落性语言”,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2007年仅在域名案件中就至少认定了7个驰名商标,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2007年至少认定了10个驰名商标。张掖市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是否如同驰名商标一样,是诉讼策略使然?
我后来了解到,张掖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成就了其在国际种业中的特殊地位。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育种、贸易等活动,使张掖市顺理成章地成为这方面的纠纷解决中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一般只有省会城市所在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被指定审理案件的,其地位可见一斑。
绕了一个大圈子,张掖市为什么会在全国首禁转基因作物种植,似乎也大致能推测出其中的理由了。或许在张掖市看来,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有赖于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声誉,地方政府当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经济政策。目前,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的分歧异常之大,在转基因产品对土壤、水质等因素的影响缺乏严谨而科学的定论之前,在缺乏足够的时间长度去观察和验证其安全性之前,张掖市致力于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的任何努力,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似乎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问题是,我国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为什么仍不足以消除公众乃至地方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疑虑?
或许,转基因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还不能完全用一种纯粹科学的眼光去对待,它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文化问题。对转基因产品充满的怀疑情绪,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国人排斥科学精神,排斥转基因技术本身,更多的是怀疑与这一科学问题相匹配的信任机制与法制环境,因为任何科学产品都需要相应的人文社会环境和法制去保障其能“科学”地运行。目前,我们连地沟油进入餐桌都禁不了,又怎能确保转基因产品是安全而透明的?我们又凭什么信任科学家和企业家关于转基因产品说法是诚实的?最简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同样规定了相关的标识制度,在现实中,人们更多地感受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在谈到转基因产品时,许多科学家通常理据时,美国如何如何,欧洲如何如何。不能忽略的是,外国转基因产品在外国的处境,恰好说明,它是特定情节化的社会制度中得以运行的科学产品。从这一角度出发,科学与制度一样,同样是地方性知识。与科学不同的是,制度不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多个可替代方案中的一种公共选择,许多时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结果。人们可以批判、置疑,也可引导民意吸纳更为可取的制度,却不能取代身在其中的社会成员的选择,理解制度必须归位于制度生成的特定时空环境和社会经济文化状况。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