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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玲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同时也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省先后于2012年、2014年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持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如何把握法治思维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具体关系?首先,对法治思维与服务型政府要有科学的界定与认知。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即在行为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目前,理论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尚无定论,存在着“一个概念,多重解释”的现象。然而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法治、透明、责任和高效为原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的政府。其次,要在中国治国方略的历史嬗变中寻求法治思维的生成脉络,探求其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联度、契合度,寻找它在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作用点和着力点。最后,法治思维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密切结合,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有利于我省服务型政府的真正建立,有利于我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也有利于法治政府的最终实现。
当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重新建构。许多的行政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体系,面临“合法性难题”。因此,发掘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中的法治需求,进而总结出需要遵循的法治思维,为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如何贯彻、运用法治思维?
一是发挥法治思维在打造河南省服务型政府中的规范作用。服务型政府最终是以人为本的政府,但它同时也是法治政府、透明政府、问责政府、参与式政府。法治强调依法而治、透明强调权力监督、问责强调职责一致、而参与式则强调制衡。如何通过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呢?这离不开法治思维的运用。具体体现为:在法律规则缺位的领域是形成国家权力权威还是规则上位;在法律规则不完善的领域是体现权力权威还是修改规则;在既有法律规则的领域是选择遵守还是漠视;在需要突破法律规则的领域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标准,等等。
二是发挥法治思维在打造河南省服务型政府中的监督作用。由于运用法治思维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对公权力的规制与监督就是法治思维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具体运用。只有对公权力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程序规则、问责机制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严格规制,同时加强对其监督,才能保证权力的行使尽量合法而不逾矩,也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因为在“权力—权利”的抗衡中,权力天生就具有侵占与压榨权利的野心和张力。近十来年,与此相关的大量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颁布实施,均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还利于民、保障权利、尊重人权的基本思路。
三是发挥法治思维在打造河南省服务型政府中的保障作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前提与根本目标就是以人为本。近几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钓鱼式执法案件、市民协拍交通违法案件、强制拆迁案件等层出不穷,均反映出的是权利意识的缺失、公权力的随意性等“反法治”的思维。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人们合法的利益、合理的需求、甚至一些本能的反映(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危济困)应当有正当的表达机制和维护机制。如何把这种体现公共理性、公共道德的良知进行法律化、制度化?拷问着我们的政府在现有法律之外寻求对人的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解释,以此来塑造以人为本的社会秩序。
总之,河南省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无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具体运用,法治思维的培养也是一个逐步、缓慢、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持续探求河南省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具体法治需求,继续密切关注构建服务型政府与运用法治思维的关联性,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