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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通过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明确了主体责任的基本职责、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这是省委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本期理论版就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许尔君
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党委应把认识高度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的部署上来,切实肩负主体责任,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凝聚正能量。
一、切实肩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纪委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既要承担协调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担起执纪责任,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各级纪委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二、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
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才能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发力反腐倡廉,一批“老虎”“苍蝇”受到查处和追究。但通过案例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出问题,就是因为党委的主体责任没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没到位,该抓的没抓起来,该管的没有管好。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担起相应的责任,凝聚合力促党建,齐心协力抓反腐,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一是党委要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首先要做明白人、清醒人和局中人。明白人,就是要明白清正廉洁不仅是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更是落实途径,身先士卒、发挥表率作用;清醒人,就是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正己正人;局中人,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不让“责任田”沦为“撂荒地”。各级党委要主动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党委书记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纪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纪委一方面要敢于铁面执纪,对那些违反政治纪律、群众观念淡薄、把权力当作谋私工具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另一方面,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切实增强执纪办案的震慑力。要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盯住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以问责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用权行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责任的履行,强化纪委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委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通过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笼子。领导干部的权力能否有效地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核心在于能否建立让全体党员干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各项制度规定,为规范权力运行铺设制度轨道。要注重惩处,严惩违反制度行为,形成震慑,确保制度的刚性运行。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自觉做到不超越政策界限搞变通,不擅自扩大范围打擦边球,不违规操作乱办事,切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的习惯。
四是建立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要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要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真正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力。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政治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