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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认为: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的制度十分艰巨,而“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是实现这个任务的关键。”为了改革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实际上已蕴含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初始因子。这个讲话后,邓小平于1980年和1985年对党和国家的领导机构和人事进行了重大调整,在逐步实现领导干部年轻化同时,提出建立干部退休制度,设立作为过渡措施的中央和省级的顾问委员会,以保证国家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篇讲话既是启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的标志性文献,也是党以全新角度思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历史起点。
(二)1986年至1987年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设想,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
党的十二大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显。1986年9月至11月,邓小平四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他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他提出,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这就要突破妨碍改革的僵化思想,要党政职能分开。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总的路线、方针来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方向,具体操作由政府负责。
邓小平在规划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时,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又是个新理念。2011年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其肇端正在于此。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内涵(在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制度”思想之后,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概念)已现端倪。
在邓小平推动下,党的十三大确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其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十三大后,政治体制改革广泛展开,努力健全和完善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开始实施。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异常复杂性和敏感性,在实际操作层面采取了坚决、审慎的方针,注重试验,鼓励探索,平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稳健迈步。
(三)1992年“南方谈话”,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指针,将实际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升华到一个新境界。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及时地回答了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这篇谈话对改革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四个重要思想:一是强调党的基本路线不能变,提出再过30年,即建党百年之际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旨在落实邓小平这个思想。二是提出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三是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指亚洲‘四小龙’——引者注),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四是认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奋斗。他认为,最重要的是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入领导班子。“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如果说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问题,那么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入领导班子,实际上就包含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因此,“南方谈话”是邓小平实际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升华到一个新境界的重要标志。
邓小平之后的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相关思想,为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作了重要思想积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央领导在1996年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在1997年将此方针明确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2002年又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在2004年提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思想,可视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的“前生”。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正是在上述思想积累和升华的基础上(当然也包括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探索这个问题的丰富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邓小平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四大关系
改革就是要使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习近平在今年2月专题研讨班讲话中还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它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在我看来,这个宏大工程中有许多重大关系要处理好,其中四个关系更要把握好,而邓小平对这些关系都有重要论述。
一是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政府的权力要用来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利益。邓小平指出:改革就是要使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2012年12月,习近平讲话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2013年11月,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指出: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我以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解决好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关系。
二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个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邓小平认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当然,民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多种多样。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采取的人民民主制度,既有选举民主形式,也有协商民主形式。如果说选举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的基本形式,那么协商民主则具有深厚的中国特色。这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培育的,在新中国成立后坚持运用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拥护的民主形式。党的十八大对协商民主作了理论提升,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但这绝不是否定选举民主。邓小平既充分肯定政治协商制度,也非常重视选举民主制度。他谈到大陆的普选问题说:目前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这就是说,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加法关系,不是以一个代替另一个的减法关系。以选举民主来否定协商民主的作用,或以协商民主来否定选举民主的价值,都是背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导向的。
三是集权高效与分权制衡。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邓小平认为,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准则,有利于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集权与分权是集中与民主在权力配置上的表现形式。既然如此,集权就不应否定分权,不应当把集权与分权作为绝对对立的两极。事实上,集权与分权是一对矛盾,两者相辅相成。集权高效,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但是权力过分集中也会带来各种弊端,乃至走向它的反面。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尖锐地批评了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特别是批评了把一切权力集中于一把手而变成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分权。在经济管理上中央与地方分权,给农民和企业以充分自主权。在政治生活中强调坚持集体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经济制度的分权已不成为主要矛盾,但政治体制的分权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西方的“三权鼎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但“三权鼎立”不是分权制衡的唯一形式。我们一定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提下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和机制。现在调整纪委和党委的干部管理权限,加强权力的垂直配置关系,就是党内分权制衡的一种形式。一些地方的省市地委书记不兼任该地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也是一种分权形式。在对国家层面的权力配置进行顶层设计时,也会探索出更加完善的分权制衡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来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