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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纪依法治腐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入反腐新常态
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八项规定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实施;从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到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特别是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为我们党第一批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因此,我们党反腐败的治标和治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
我们高压反腐的治标,也是循着法制化的轨道在进行,而在治标的同时,各种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已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也不断上升为党内法规,使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在依法限权、依法追责、依法治腐上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也使前一阶段取得的反腐败斗争重大成果,在法治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
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实现无缝对接
在查处腐败的路径选择上,党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反贪机关的无缝对接。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这样一种做法,就是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先由纪委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弄清了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以来,中央纪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对这种职能定位做了一定调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纪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改革。
有助于规范办案流程。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审查对象,实际上多数已涉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而立案审查一个干部,仅几班倒的陪护工作,最少就要占用十几个人,遇到案情复杂的,两三个月下来,会牵扯办案人员非常大的精力。而且,也存在着与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即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尽管在现实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目前使用的立案审查手段还不能取消,但要尽量缩短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目前,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立案审查时间比较长的案件,都是属于涉及面很广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包括需要通过对立案审查对象的审查,发现和掌握其他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查实属于孤立的个案的,一般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移交了司法机关。
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法定办案主体的作用。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相比,国家授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执法手段更多,执法权力也更大,司法部门较早介入侦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同伙在其被立案审查时做出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不利于案件查处的行为。
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要求更严,对调查取证的要求也更规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纪委调查取证的依据是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则是依据刑法,所以还必须进行证据转换。及早移交也可以减少纪委办案人员的重复劳动。
法治思维下,纪检监察工作将“关口”前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具体措施启动重大改进和完善,并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同时,也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办案的客观公正性,真正实现依靠制度和法治开展反腐败斗争,从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特别是落实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政治地位更加匹配相符。
这是因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除了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大案要案的查办外,还要承担一项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搞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把主要精力聚焦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是非常必要的,这关系到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对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但到了查处违法的环节就要及早脱身,这既有利于缩短纪委的工作战线,也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领导作用。反之,如果执纪部门做了不少执法部门的事,很容易分散我们抓党风党纪的精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严明党的纪律,使广大干部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他还多次强调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因为如果在作风问题上抓大放小,其实是抓了少数放过了多数,而对多数干部都有腐蚀作用的不良风气危害是更大的。
因此,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且点名道姓公开曝光,这样即使仅仅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也会产生很大威慑力。党员干部也是要面子的,被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也会感到无地自容。而那些想拉拢投资党员干部的掮客,也会认为该党员干部前途黯淡了,“潜力股”变“垃圾股”了,这样反而可能挽救一些有缺陷的干部,使他们不至于再向深渊下滑。
此外,如何依法限权,“把权力关进子制度的笼子”,也将是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未来,沿着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方向,我们道路还有很长。(作者系求是杂志研究员、原红旗出版社副总编)